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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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缩水”因为公摊?

2011-07-21   来源:望江消协秘书处   作者:魏林娟   浏览:2228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消费者徐某在望江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另附带储藏间一间,一次性交齐购房款并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该储藏间建筑面积为27.5平方米,但经过房管部门测绘实际面积为23.76平方米。为此,消费者徐某多次向开发商反映,要求对少去的面积作出解释和补偿,而开发商则对少去面积解释为公摊面积,徐某难以接受,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6月22日,来望江消协投诉,希望消协能主持公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望江县消费者协会即时受理了该投诉。工作人员立即前去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后消协工作人员就商品房有关公摊面积问题向房管部门进行咨询,了解到商品房公摊面积,是依据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层高或高度均应在2.2米以上,而徐某的储藏间高度只有2.18米,不在建筑面积计算范畴之内,因此难以界定是否存在公摊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开发商难以就公摊面积做出合理解释,经过消协工作人员不懈努力,最终该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同意免除徐某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2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房屋“缩水”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储藏间“缩水”真的是因为存在公摊面积吗?虽然此次纠纷涉及金额不大,但足以引起购房者的重视。尽管购房者有权得到具体明确的测绘报告,为公摊面积的含糊之处寻求依据,但是,对于房屋面积的权属和计算问题的规范,有相应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组成,目前的《通知》还不能一揽子解决整个房屋面积计算的问题。真正解决房屋买卖双方对公摊面积的争议,还需要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同时,望江消协提醒各购房者,由于购房人对于分摊原则并不熟悉,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根据《消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拥有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所以建议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具体部位、每个部位的面积,如出售人违背本条约定,可据此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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