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五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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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定金”与“订金”

2011-07-22   浏览:2519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鞋店店主因违约应双倍返还共60元给吴女士。而购车者刘先生违约在先,其所出示的收据写明是“定金”,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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