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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去而复返,损失由谁承担

2011-08-01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王成礼   浏览:4938

 

“宅急送”去而复返,损失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六安市裕安区朱女士与2011628日由六安“宅急送”向浙江温州以客户发送一包货物(药品),“宅急送”工作人员承诺三天就可以到达目的地。但是第五天过去了,货物仍然没有到达目的地,朱女士客户对此非常的不满。得知这一消息,朱女士立即与六安“宅急送”联系,六安“宅急送”立即与接货人(即朱女士客户)电话联系,原来是朱女士客户去温州“宅急送”取货时,不知何种原因,货物已被退回,只能空手而归,令客户十分恼火,并指责朱女士违约失信,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朱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分别在618日,629日通过邮政快递发送两包货物给客户,但是客户已不愿与朱女士再次合作。一次“宅急送”让朱女士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客户,朱女士感到很冤枉,数次向宅急送总部投诉,要求赔偿其损失,至今仍无任何答复。201178日,朱女士投诉到裕安区消协,请求消协给予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协在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考虑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都在鼓楼工商所辖区,我们立即与鼓楼工商所取得联系,联合调解。经调查,消费者程某反映情况属实,且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之规定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的约谈协商、双方被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和消协工作人员的热心、耐心以及对工作的执着所感动,最终达成协议,六安“宅急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给予朱女士此次运费的3倍金额进行赔偿,朱女士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这又是一起快递业务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递延误时限为3日,国内异地快递为7日,国际快件为10日。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服务企业作出赔偿。”、“《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递业务越来越频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们建议快递公司要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以“顾客就是上帝”为原则,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同时我们消费者也要加强法律意识,对于快递业务中的格式条款,我们也要拿起“合同法”、“消法”等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裕安区消费者协会 王成礼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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