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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自燃爆炸维权案

2011-08-03   作者:汪玲   浏览:4375

    2011年7月6日晚家住六安市某小区的谢老先生正在家中看电视,突然电视机冒起了火花,然后着火爆炸了,幸好老人家发现得早,跑得快,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但是家俱及房屋墙面受损较严重,于是6日消费者投诉到了金安区消费者协会。

消协人员接到投诉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查看,确定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后,立即联系了该品牌电视机的售后,通过再三的调解,厂家同意给消费者换一台新电视机并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2000元,消费者很满意。

这是一起涉及家用电器安全问题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中的商家和消费者都很幸运,因为只是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在此不仅要提醒厂家要把产品的质量放在第一位,更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正确使用电视机,避免一些外部因素引发电视机自燃爆炸,譬如电线短路、温度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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