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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信息(二零一一年第六期)

2011-08-08   来源:六安市消协   作者:六安市消协   浏览:2399

七月份,我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和市消协共受理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咨询等306件次。其中申(投)诉154件,已办结140件,办结率为90.91%;举报33件,已办结31件,办结率为93.94%;咨询118件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6.8077万元。

(一)消费者申(投)诉的基本情况

本月受理消费者申(投)诉154件,其中商品类申(投)诉99件,占申(投)诉总量的64.28%;服务类申(投)诉55件,占申(投)诉总量的35.72%受理申(投)诉热点主要分布在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安全、公共设施服务、电信互联网服务等方面。

(二)消费者举报的基本情况

本月共受理消费者举报33件,已办结31件,办结率93.94%。举报主要为假冒伪劣商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消费者咨询的基本情况

本月消费者咨询117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59件,其他工商业务的58件。主要咨询商品质量、网络购物、快递、修理等业务。

(四)七月份申(投)诉的主要特点

1、夏季食品安全问题申(投)诉增多

本月商品类申(投)诉集中在食品类问题上,一是食品出厂时质量不合格,主要为食品内含异物,罐装饮料计量不足等;二是食品因存储、运输配送、封装不当等原因造成的食品变质问题,主要出现在散装食品和罐装液体食品上。

2、服务类主要集中在修理维护服务申(投)

主要涉及家用电子电器维修和汽车维护保养等方面,表现在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故意拖延维修时间等。修理业务不规范,维修企业、技术人员缺乏专业资质,产品故障维修不做维修记录,以其逃避法律责任。销售商或者厂家对消费者提出的维修、更换要求设置阻碍,以无产品合格证、产品维修标签损坏等原因不予以产品包修或更换。《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非承担三包维修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因此,在三包期限内,商品维修应当交由承担三包责任的维修者修理,避免因此造成纠纷。

3、汽油等特殊商品申(投)诉

7月份有关汽油、柴油的申诉举报共7起。主要反映的问题是汽油掺杂掺假,消费者申(投)诉的对象大多是在集镇上的小型加油站。在调解时,由于对汽油的质量问题鉴定比较困难,容易使调解工作陷入窘境。在汽油检验环节上,由于涉及到很多技术指标,消费者委托质检机构检测汽油的费用不低,且万一送检汽油检测合格的话,检测费用须由投诉者承担,因此,很多消费者都不愿意冒险,担心赔上检测费用。但我们还是建议消费者在加油时一定要向加油站索要发票,这样才能确保投诉有依据,消费者一旦发现车辆加到劣质汽油,应该持油站发票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消费维权案例

²     电视机自燃爆炸  消费者最终获赔

【案例简介】电视机发生自燃爆炸,家里被炸得一塌糊涂。无奈之下,家住六安某小区的消费者丁先生拨打了六安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处理过程及结果】据了解,2006年,先生从市区皖西路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视机。201173先生的母亲在家,不知什么原因,电视机突然发生自燃爆炸,墙壁和家具几乎全被熏黑,电视机仅剩下一堆残骸。幸运的是,此时,先生的母亲不在现场。先生特地从上海回到了六安,并根据保修卡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迅速与该品牌电视机厂家取得了联系,要求厂家立即来人处理,可是厂家代表又要层层回报,未予及时处理。接到投诉后,金安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同电视机厂家区域销售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从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消费者2006年购买的电视机,虽然超出了“三包”期限,但使用期未满十年,有权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在了解整个事故的基本情况后,该品牌电视机厂家最终同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0000元。

²    影楼拒不退还“定金”  工商调解解决纠纷

【案例简介】2011610,消费者方先生在舒城县城关镇霞飞婚纱影楼交了300元定金预拍一组价值1000元婚纱照,后因消费者个人原因无法拍摄,要求影楼退款,而影楼方则认为,该消费者已支付了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所以拒绝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我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得知消费者确实支付影楼300元的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本纠纷中,定金超出部分(100元)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影楼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不退还消费者20%的定金,也就是200元,后经过我们的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毕竟消费者没有实际享受拍照服务,希望影楼本着人性化的考虑,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从关注消费弱势群体的角度,从树立良好商业口碑的高度,妥善处理这起消费争议,最后,影楼退还消费者所有的定金,消费者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²    红盾护农解民急  农户感恩送锦旗

【案例简介】72,裕安区新安工商所接到新安镇鲍湾村李大庄农户祝某的投诉,称他于629,在位于新安镇街道杨某经营的农资经营部购买价值五元的“豆乐”、“高效氟吡甲禾灵”两种除草剂,对自己家里的花生进行除草。两天后,发现被农药除草剂喷洒过的花生茎叶出现枯黄,有枯死的迹象,对花生后期的生长和结果有较大的影响,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农户要求销售商给予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新安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冒着炎热,立即走访投诉人家的庄稼地,搜集有关证据,仔细查看了花生的受害情况,经过此除草剂喷洒过的花生苗确实不如周边其他花生苗,有枯黄现象。随后执法人员和投诉人一起来到被投诉人杨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发现该经营户证照齐全,经营主体合法。但对出售的两种除草剂进行检查时,发现都过了保质期,说明此产品质量已经存在问题,在使用中出现问题,销售商将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执法人员向双方通告了有关情况。鉴于祝某花生正在生长期,至于花生到底损失多少,很难估计。但杨某出售过期除草剂,对花生苗损坏事实存在,理应赔偿。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一次性赔偿祝某经济损失600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宣布调解成功。
     7月18,裕安区新安镇鲍湾村农户祝某,将一面绣有“农民的保护神”锦旗,送到新安工商所,感谢新安工商所想农户所想,急农户所急,为其排忧解难,解决消费纠纷,为其挽回经济损失600元。

²     饮料未开封咋就剩半瓶?

【案例简介】6月中旬,家住市区南门的先生从皖西路一家大型商场购买了一打(六罐装)“雪碧”饮料,付款10.6元。回家饮用时,发现其中一罐的份量很轻,充其量只有半罐,就没有打开。先生向商家反映了这一情况,并对饮料质量问题产生了疑问。但是,商家业务人员对此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只答应调换一罐饮料。先生认为,这不仅仅是一罐饮料的事,而且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金安区工商局介入调查,先生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执法人员认为,商场所经营的饮料虽然进货渠道正常,所售商品经过质量检测,但是,卖出的饮料份量不足,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鉴于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双方进行了沟通、协商、调解,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营者对销售商品份量不足的问题,深表歉意,并补偿消费者两罐同品牌饮料,消费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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