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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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2011-08-10   来源:歙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作者:歙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浏览:5112

歙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歙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县消协)。

第三条 县消协是歙县广大消费者的组织,它由歙县有关行政部门、团体和基层消费者组织及其它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四条 县消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县消协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 县消协积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县消协要主动与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有关团体、新闻传媒保持密切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协助,同时接受省、市消费者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能

第八条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县消协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查询、反映、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六)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县消协指导基层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合理消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建立同省、市内外消费者组织的联系,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九条 县消协理事由歙县有关部门、团体和基层消费者组织及其它有关方面协商推举产生,它是推举单位和全县消费者的代表。

第十条 理事应热心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办事公正,联系群众。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县消协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县消协组成人员,办事机构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学习、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四)根据县消协的受权,开展消费者投诉事项的调查、调解;

(五)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遇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协助消费者找到经营者协商和解,也可向消费者组织或有关部门反映,建议调解处理;

(七)参加县消协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县消协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协商推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它是县消协的权利机构,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县消协工作的重要事项;审议并通过县消协向县人大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提案;制定和修订县消协章程;选举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四条 县消协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临时召开会议由会长主持。

第十五条 县消协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

第十六条 县消协设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长负责。秘书处挂靠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七条 县消协理事、常务理事和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由于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而脱离原推举单位,其上述职务即自行消失。上述职务的递补,增选或者更换,由原推荐单位提出人选,经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提前或延期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换届工作由当届常务理事会主持进行。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本会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拔款;

(二)有关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宣传《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消协组织工作调研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查、调解;

(三)编印、购买有关资料,办公设施及必要装备的添置;

(四)其他方面必要开支。

第二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坚持勤俭办事和财务公开,独立设立财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专人专管、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由秘书长具体经办,大的项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县消协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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