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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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一)

2011-08-12   作者:来安县消协   浏览:2341

 

 购买奶粉出现问题   消费者维权讨说法
【案情简介】
    消费者付某于今年元月2日在来安县某奶粉专营店购买6罐贝因美奶粉,共计1074元整。给小孩喂食后出现呕吐现象,消费者怀疑是因为奶粉的问题造成小孩出现的呕吐现象,不敢再次食用已购买的奶粉。于是与商家联系,要求给予调换。但是商家已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奶粉问题,可能是天气的原因造成的,不同意给予调换。消费者无奈之下,请求工商部门协商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消保股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商家承认销售贝因美奶粉给消费者付某,然后我会与滁州市奶粉专营负责人联系了解情况,并与该负责人多次沟通。该负责人以其进货渠道正规,是属于合格的食品为由,对是否是奶粉造成的儿童腹泻提出异议。由于不能断定小孩出现呕吐现象是否是由于奶粉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奶粉厂家负责人提出要求送去质量检测部门进行质量鉴定。但是消费者不同意进行质量鉴定。我们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多次与商家联系协商,经过我协会的多次调解,后于商家达成和解协议。经调解,商家愿意退还消费者付某三罐奶粉钱,共计537元,另给消费者调换1罐奶粉。消费者付某对于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件因奶粉问题产生的食品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生活中,由于饮用方法不当,也有可能会造成腹泻等不适的现象,因此作为经营者应该有必要说明饮用的主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仍有义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在这一方面也存在过失。因此作为经营者应该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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