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消费者协会简报
第七期
金寨县消费者协会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
消协动态
|
银行业、通信业问卷调查全面展开
7月中下旬,金寨消协组织开展了银行业、通信业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活动,消协工作人员顶着酷暑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超市、市场、小区、乡村等人口密集的区域,随机发放问卷,广泛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使问卷反映的问题客观、真实、全面。目前发放的问卷已全部收回,下一步将对问卷进行统计,形成报告,把报告和消费者反映的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反馈给有关单位。
|
消费警示
|
不要让游乐场成为孩子的失乐园
近年来,在商场、公园、广场等地方都开设了许多专供儿童娱乐的游乐场,其中的蹦床、滑梯、海洋球、旋转木马等游乐设施更是受到了广大儿童的欢迎。然而,由于部分游乐场疏于管理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消费纠纷屡有发生。近日,金寨消协就接到一起因儿童在游乐场所发生意外而引发的消费纠纷:2011年7月6日,消费者张先生带着小孩到县城某超市儿童游乐场蹦蹦床玩耍,小孩在玩的过程中撞上了蹦蹦床的立柱,导致右手小手指骨折,而游乐场内并无相关的警示标识。张先生与商家交涉,商家却不承担责任。
据此,县消协认为:首先,根据《消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消费时,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在消费中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包括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器械使用说明、合理的安全警示告示,以及发生意外时及时提供合理救助义务等。经营者应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在安全方面的意识和认识都相对薄弱,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尽到监护人的义务,照顾和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帮助孩子规避风险,在有安全警示的地方,要特别关注,避免受到伤害。为此,县消协提醒广大家长,在带孩子到游乐场所玩耍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所玩耍,应查看是否有营业执照。
其次,家长应先于孩子熟悉游乐场周边环境,查看各处警示、提示标志,以便帮助孩子规避消费风险,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一旦在游乐场所出现人身损害,应在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可要求经营者派人陪同前往医院,甚至由经营者对先期医药费进行支付,协商后续医疗费用事宜。
第四,消费者要保留好消费及治疗的所有相关票据,以便后续向商家索赔有理有据。
在此,县消协也提醒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
维权案例
|
业主被盗,易主的物业公司能否免责?
【案情简介】:2011年5月23日,消费者沈先生来消协投诉称:我租用东方龙城57幢117、118号两间门面经营移动电话充值及手机销售业务。2009年9月24日晚,我的店被盗八九十部手机,价值4.9万元(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我找到当时管理我们小区的六安市旺发物业物业管理公司金寨分公司(以下简称旺发物业),他们却不理,我的门面离保安室只有十几米得距离,旺发物业显然未尽到保护业主财产的责任。后经与旺发物业负责人丁某协商,他们同意为我免去2009、2010、2011年三年的物业管理费,以此来补偿我的损失。谁知2011年4月1日,安徽新航程物业管理公司金寨分公司(以下简称新航程物业)接管东方龙城小区的物业管理,他们要求我补交2009、2010年的物业费,我和他们多次交涉未果,请求消协给予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受理投诉后消协立即展开多方调查。经调查,沈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原旺发物业负责人丁某只是口头承诺免收2009、2010、2011年三年的物业管理费,沈也不能提供其向原旺发物业免收物业费的申请、审批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况且现在的物业公司已经易主原旺发物业负责人丁某也走了,无法对证,此事一度陷入了僵局。消协工作人员转变思路,利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转让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旺发物业将东方龙城小区的管理权转让给新航程物业,新航程物业在继受旺发物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及相关债务。《消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旺发物业显然没有尽到保证沈先生财产安全的要求,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消协在理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投诉人的实际损失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与矛盾双方进行了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新航程物业免收沈先生2009年度物业费,2010年缴纳500元物业费,以后的无条件按规定支付。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保障的案例,该案中沈先生是在正常情况下接受旺发物业公司服务的,并且已缴纳物业费,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已成立,旺发物业就有保证沈先生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沈先生的门面距保安室仅十几米得距离,甚至在保安室都能看见,所以旺发物业的保安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没有尽到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还牵涉到重要一点,就是在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易主,存在一个权力义务转移的问题。《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力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里的旺发物业将自己对东方龙城小区的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债权等权力转移给了新航程物业,同时将自己的义务及债务一并转让,所以物业公司易主不能免责。但沈先生的店被盗自己也存在很大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提供不出原旺发物业同意免去物业费的相关证据,故只能同新航程物业协商免去2009年物业费,2010年交500元。该案也提醒了广大业主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其次,要签订物业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最后,发生纠纷时,及时保全证据,找业主大会协调或向当地工商所消协投诉。
农机损坏维权案
【案情简介】:2011年5月10日,消费者孙先生投诉称: 2010年3月1日,我从江店农技站陈某处购买型号为 IWG6.3的“良E牌微耕机一台,价格5500元,未开发票,扣除补贴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现金4000元。2011年2月份,机器损坏,不能使用。经查是活塞缸套启动不正常,我找经销商陈某修理,他却让我找机器生产厂家福州良E有限公司,并且还让我支付300元的修理费,几经周折,机器还是没能修好,眼看就到春耕季节了,我心急如焚,所以请消协给予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农民的利益大于天,涉农问题极其敏感,处理不好就会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受理投诉后,秘书长亲自参与事件的调查与调解,经调查,消费者孙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向经销商陈某宣传了《消法》及《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知识,使陈某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促使陈某最终当场承诺2011年5月11日前免费将机械修好交到孙先生手中,孙先生表示满意。经过努力,终于使这起农机纠纷案得以妥善、快速地解决,保证了消费者农业生产不受影响。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普通的农机纠纷维权案,但它的意义却非比寻常,首先它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其次是在农耕季节,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起更大的矛盾,甚至引发上访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我消协工作人员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开展调解工作,《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的消费者孙先生从购买机器到出现故障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经销商陈某理应履行“三包”承诺,为其免费修理。好在消协快速调解,经销商及时修好了机器,并未影响农业生产,否则将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支持“三农”、服务“三农”,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消协的又一中心工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国家历来重视农民的利益,专门出台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让农民放心。工商、消协为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村建立了以村书记或主任为站长的“两站”(即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让农民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维权目标,同时也将矛盾化解在矛盾状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