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墉桥区消费者协会简报第八期

2011-08-17   来源:墉桥区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浏览:4930

 

消费者协会简报
 
第八期
 
墉桥区消费者协会             2011730
维权动态
    

 

供水管道浅埋遭冰冻 消协调解保畅通
案例简介:
20108月符离镇自来水厂按每户200元标准收取管道改造费用,改造原有供水管道,投诉人王敏等23户居民都按标准交纳了改造费用,但因符离镇自来水厂改造时水管没有深埋,造成2010年冬天供水管道被封冻,导致王敏等23户居民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水吃,日常生活非常不方便,于是23户居民找到符离镇自来水厂领导协商解决供水问题,协商未果后,23户居民于2011228群体投诉至我会,要求自来水厂把改造水管重新深埋,保障供水通畅。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接到投诉后,联合符离消协分会实地调查、走访得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召集自来水厂负责人及用水户代表,就反映的问题交换意见,后双方协商一致,自来水厂在2个月内重新为23户居民所在地深埋供水管道,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和通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供水公司服务不尽责而引起的群体性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即应当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以大众有权期待的安全要求作为标准。在本案中,由于供水公司施工人员未尽职,管道铺设太浅,导致23户居民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吃水困难,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由此我们希望诸多经营者能够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闵蕾)
 
退换澡票难 消协来帮忙
案例简介:
2011410,消费者朱某来到我们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在20109月先后两次购买了“宿州某洗浴中心”发售的澡票,面值伍元券、贰元伍角券各壹佰张,总计金额750元,正常消费了部分澡票,现余面值伍元澡票18张,贰元伍角票47张共计金额217.5元,消费者于2011年元月20日从外地儿子家返回后去洗浴中心消费时,被洗浴中心告知,所预购澡票已停止使用,不退不换,且于201111日起声明作废,消费者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协商时,得知洗浴中心因地址和名称发生了变更,并于2011111日贴出通知,告知预购澡票的消费者于20101231日前办理退换票手续。由于消费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故作出该票有能使用和退换的答复。但消费者认为自己在其告示期间在外地,未能看到洗浴中心贴出的告示,也未接到洗浴中心电话或其它方式的通知,故认为洗浴中心应给予补办退换票手续。双方各执一词,私自协商无果,遂诉到我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该起投诉后,我们工作人员立即来到该洗浴中心,了解核实相关情况,认定投诉双方所述问题均属实,鉴于投诉方情况特殊,被诉方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由于告知范围的局限性,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经我们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洗浴中心为消费者办理了换票手续,消费者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投拆人因旅居外地,错过了退换票时间,被诉方虽然在新旧经营地张贴告示,通知消费者办理退换票手续,但其告知范围存在局限性,有也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促成双方和解的直接原因。在此也建议经营者建立健全客户档案,方便为消费者服务。(闵蕾)
 
 
新购电动车电量不达标维权案
案例简介:
投诉人张女士于2011416日在符离镇翔龙电动车销售部购买上海产标称“名人”牌电动自行车壹辆,购买时销售商承诺充满电量可一次行驶30公里,投诉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根本不能达到30公里的标准要求,遂于2011512日投诉至我会,要求经销商给予更换一辆新车或更换一组新电池,保证能够达到相关技术要求,行驶足够的公里数。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随投诉人张女士来到该销售部,与店主进行了协商,经营者同意为投诉人张女士更换了一组新电池,消费者满意而归。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新购电动车电池电量不足,不能达到相关技术要求而引起的退换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忆经知道其暇疵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笔者认为,:该车在按照要求充满电量后根本达不到销售商所承诺的30公里,其质量问题很明显,故在这个案件中经营者就当履行更换电池这一责任,承担换货义务。(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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