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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行为 促进行业发展 维护合法权益 共建和谐社会——预付费式消费规范化及维权初探

2011-08-18   来源:怀宁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作者:杜锴   浏览:738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与之相对应的消费方式也开始出现了多样化、多元化的趋势,多种消费方式接踵而至,预付费式消费就是其中的一种。
我们现在所说的预付费式消费,一般是指经营者凭借自身的信誉,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售消费卡,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支付费用取得消费卡,并凭消费卡进行打折优惠消费,进而结算的一种全新经营模式。预付费式消费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属于一种合同关系。
目前我国的预付费式消费主要出现在服务行业当中。尤其是近些年来,一些服务行业纷纷以会员卡的名义推出了各种美容卡、健身卡、洗衣卡、洗车卡等等预付费式消费卡。消费者通过向商家预先支付费用,购买档次不同、预付金额不同的会员卡,便可以在以后的消费中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这种消费方式看似消费者享受了商家的让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这种新型消费方式的出现,在带给消费者不同程度折扣优惠的同时,实际上也存在着不可预料的消费风险。许多消费者在购买了此类会员卡后,发现商家原来大肆宣传的优惠根本难以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近年来有关预付费式消费的投诉也日趋增多,调解难度也很大。
总结起来,目前我国预付费式消费具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因单方面退出市场后,持卡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合法的保证,更有甚者直接卷款消失、人去店空;二是办理各种消费卡、设定预付消费时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细,权责不清,造成消费者在持卡消费中出现问题解决起来非常困难;三是当发行主体发生变更时,继承主体拒不承认原发行主体的消费卡券,导致消费者的原消费卡失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发卡、设定预付消费的商家单方设定使用日期、使用范围、有效期等,甚至在消费者在要求退卡后才告知消费者卡内余额不退,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五是发卡、设定预付消费需要填写个人详细信息,可能造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六是由于商家的工作失误为消费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等诸多方面因素。
以上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预付费式消费极不规范的被动局面。仔细分析目前我国预付费式消费存在普遍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预付费式消费进行规范化监管。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预付费式消费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时,由于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理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只能机械的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宽泛性的法律法规,消费者协会进行居中调解难度比较大,调解往往会以失败而告终。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由于没有针对此类行为的法规可以适用,致使此类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这也是预付费式消费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经营者的信用度较低是导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消费者花重金购买了商家具有预付性消费功能的各类消费卡,现金完全转移到经营者手中后,消费者所享受的服务能否真正得到兑现,消费的质量能否得到切实保证,实际上将完全取决于经营者本身是否能够信守承诺,提供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可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的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经营者的实力和信誉度良莠不齐,预付费式消费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仅是优惠,还有风险。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短短二十年就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的消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新出现的消费方式进行具体约束和监督管理。由于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授权,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预付费式消费的监管目前仍是一个盲区。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钱一旦到了经营者手里,消费者就失去了主动权和选择权。对此,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大多采用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等常规方法,将不法商家利用法律法规的盲区坑害消费者的操作手法公布于众,让消费者提高警惕,以期增强消费者自我防范能力。虽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规范预付费式消费行为的发展,但终究不是长远之计,治标却难以治本。
四、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消费者在采用预付费的方式进行消费时,往往被经营者的过度宣传牢牢吸引住,而经营者和消费者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根本达不到相对对称,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的知识进行辨别、判断。因此,在办理消费卡前,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规模、资质、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一般不会作深入详细的了解,在办卡时显得过于草率、武断。等问题产生的时候,许多消费者往往会变得措手不及,缺乏应对措施,只能自认倒霉。
综上所述,要彻底消除预付费式消费行为的规范化盲区,作为监督协调部门的消费者协会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具体工作:
一、探索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消费者协会可以从引导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自律的角度出发,结合消协的具体职能积极探索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积极稳妥、有据有序的引导广大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规范预付费式消费行为,促进相关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合法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政府部门加快经营者诚信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预付费式消费产生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经营者的诚信度较低。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要采取切实可行、落到实处的措施来提高经营者的诚信度,并且要将此项管理纳入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去,突出监督重实效。要建立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档案,不定期的通过各种公众载体、媒体对社会公布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要建立健全经营者诚信网络,加强对经营者诚信信息的管理,并将其作为是否可以发售消费卡准入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一系列的举措,让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得到一定程度的激励,让信用度低的经营者被市场所淘汰。
三、要突出事前预防,强化消费提示警示,提升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消费者协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载体向消费者广而告之,形成全面覆盖消费领域的宣传声势,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发卡、购卡行为规范的重视。一是要进行多方位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站等广泛发布与预付费式消费相关的“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大型主题宣传活动中针对预付费式消费的维权进行重点宣传二是不定期进行消费者满意率专项调查工作。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针对性较强的预付费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满意率专项调查,及时、全面的掌握消费者的需求。
四、要加强消费监督,积极引导广大经营者规范发卡行为。
消费者协会要将提供预付费式消费的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经营者单方面设定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等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监督和整改提醒,必要时要如实通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五、要强化投诉处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
针对预付卡消费争议突发性较强、涉及金额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等特点,消费者协会应当始终坚持以消费者投诉举报为平台,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及时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快速、有效的处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由上述可见,预付费式消费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的发展亟待规范,任重而道远。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应当为规范预付费式消费的经营行为做出自己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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