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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付式消费与风险防范

2011-08-18   来源:桐城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作者:汪胜春 霍子瑞   浏览:7177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收入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方式越来越多。从美容美发、健身、汽车美容,到消费者去商场购物,随处可见消费卡的身影。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形式现已流行于各个消费领域,然而,消费者在享受消费卡带来的优惠与便利的同时,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面对纷繁复杂的消费市场怎样认识预付式消费问题,怎样加强预付式消费法律监管,构建消费维权机制,还需要更多的研究与探索。
一、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
预付式消费是伴随商业形态、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而出现,是以满足大众日益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的产物。作为载体的预付卡又称消费卡,是由消费者事先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存入商家账户或由从事发卡的第三方企业或由商家与银行联合共同发售以电磁方式记载卡片中,买卖双方按照约定方式,由持卡人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分次享用商品和服务的凭证。
我国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出现了代币票券在特定范围内取代人民币流通。进入20世纪80年代市场逐步开放,部分商家开始采用发行代金券、礼品券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如城市居民预定牛奶和报纸就是预付式消费的雏形。到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预付式消费在我国已呈现出发行量大、覆盖面广、机构众多、发展快速四大趋势。对于预付卡消费现象, 有人认为它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主张鼓励乃至发展消费卡消费。也有人针对目前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混乱、条款不公、诈欺现象提出要警惕预付式消费带来的负面问题。
二、预付式消费存在损害消费权益的问题
住桐城某小区的吴女士最近很郁闷,她花了五百元办的理发卡打了水漂。“去年3月我家附近新开了家理发店,店方称办卡成为会员后,消费所有项目可以优惠50% ,我就马上办了500元的卡。从3月到7月我一共去过三次,消费了160元。8月份再去的时候没想到那个理发店关门了,店主也不知去向。”据调查,大多理发店主要以办卡会员制形式经营,常因店主管理不善,导致人去楼空,会员无处退卡。
跟吴女士有着相同遭遇的霍先生称,去年在皖中路口的某家洗车行洗车,正常洗车一次10元,但是如果办卡的话100元可以洗15次,霍先生觉得优惠不少就办了卡。洗了4次后,今年2月再去洗车时发现洗车行的字号名称和老板都换了人,拿出以前的卡老板不承认,说他是新接手的店,不是他发的卡,所以对以前的老板办的卡一律不予承认。
这是两起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预付式消费案例。因预付卡要求预先支付价款,关于支付后资金无保障情况的投诉逐渐增多,预付式消费已引起各界的重视。根据日前口碑网进行的“网民生活消费调查”显示,在参加调查的2883名网民中,对预付费采取观望态度的达到被调查总量的六成以上,主要担心的是预付费中存在的“预付款缺乏保障”问题。尽管预付式消费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需求呈快速发展态势,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和监管不力,导致预付卡消费在损害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一是商家玩失踪。一些商家起初以非常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办卡消费,之后由于经营不善关店走人或转手他人,以停业关门等方式“玩失踪”,既不告知消费者,也不退还卡内剩余金额,新经营者又单方宣告预付费卡作废,消费者有卡不能消费。更有甚者,以办理预付卡为名借机敛财,携款外逃。
二是商家夸大宣传。商家发行预付卡时为了吸引消费者,在宣传、介绍预付消费项目时,往往夸大宣传介绍各种优惠的额度和种类。当消费者办卡后,一些商家擅自更改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甚至单方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少商品种类、降低质量或者服务标准。与当初的承诺相差甚远。一些经营者产品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三是商家玩限定。预付卡发行商家通常通过“四定”,即定消费金额、定消费地点、定消费时间、定消费范围;它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将可能导致消费者接受劣质商品或服务;因到消费期限而预付卡中余额将自动作废,或可能出现期限届满之前的“疯狂购物”现象,这些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是合同不公维权难。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合同设定不平等条款对消费者进行诸多限制,如设置“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卡不记名不挂失”、“本卡中途恕不退款”、一次性消费金额等条款,利用不平等条款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做细致咨询、没有仔细核实各项条款就签订合约,至使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
三、造成预付式消费维权漏洞的原因
一是缺乏相关立法导致监管不力
与预付式消费快速发展的状况相比,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现行立法进展缓慢。就法律层面而言,直接规范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该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部分条款。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主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于复杂的预付式消费关系,目前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内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范,导致预付式消费从源头管理和事中监管都处于无序混乱中。针对各类关于预付式消费投诉,有关执法部门只能在调解纠纷的层面对这类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二是契约漏洞导致维权举证艰难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形成的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大多数消费者在办卡时都没有与经营者签订涉及服务细节的书面合同,仅有一张具有合同性质的预付卡为凭。但这张卡的法律效用相当有限,徒有合同的形式而没有记录合同的任何条款细节,并且卡上普遍印有“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霸王条款,规避商家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这种契约漏洞致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
三是信用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行为难约束。
信用机制的不健全是预付式消费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一方面,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乏,使商家失信成本极为低廉,无法引起他们对企业信用的足够重视,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道德习惯。另一方面,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没有全国联网的个人、企业信用查询系统,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仅能凭个人经验和经营者的自我宣传来选择商品与服务。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的盲目性,助长了不良商家不诚信经营的侥幸心理。
四、构筑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
针对预付式消费日益凸显的问题,该如何保证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性,如何维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公平性以及如何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一是借鉴国外成熟体系:从全球预付卡市场看,当前国际市场上预付卡行业体系日渐成熟,应用范围日益广泛,尤其是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如美国主要通过多部相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从多方面共同施加影响来规制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日本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使用及监管作出明确规定。“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监督与发行协会制度”、“保证金制度”构成了日本预付式证票的法律规制体系。该体系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主体、使用方法、监督管理等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主要强调对消费者事后救济,只能解决少数争议,却无法有效、全面规范预付式消费。按照当前预付卡消费发展现状,将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重点前移,从预付卡的发行主体、发行资质、发行程序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有关立法,提高预付卡发行准入门槛,以便实行源头管理与规划。可采用申报审批经营者发行的发卡模式。规定发卡主体必须要具有较长的经营时间、较大的经营规模、较高的注册资金等。对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发卡总额、单张面值限额作有关规定。适当对《合同法》进行修改,增设预付费合同细则,将预付式消费合同性质、采用形式、合同订立、履行等细则从合同规范的层面进行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专门条款,对预付式消费的执法监管和权益保护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对预付式消费的退卡退费、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赔偿机制等方面要予以明确。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监管是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有效规制的重要方面。我们应建立从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的预付卡市场监管模式。建立核准登记制度,预付卡的发行、事项变更等均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过审批后方可发行或变更事项。建立保证金制度,经营者获得发卡资格后,须向监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监管部门建立保证金专有账户,用于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当经营者不再经营或者申请取消预付卡业务,并退清所有消费者的预付费用,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可退还这笔保证金。建立日常监管制度,特别是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投诉热点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强制消费、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防止恶意敛财、携款外逃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加大诚信宣传,督促会员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预付式经营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自律与诚信经营教育活动。通过制度有关约定,促使经营者实现自我约束,形成行业自律的良好氛围。
五是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作为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多做比较,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不要盲目轻信商家的宣传和口头承诺。在办理消费卡时应认真询问清楚预付式消费的方式、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期限、退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细节,尽量与商家订立书面合同。消费者要科学购买,理性充值,并保存好消费凭证,像商家购物卡每次使用后要及时核对余额。
总而言之,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研究重点应放在有效的规制上,必须充分运用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完善的监管机制,结合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进行有效规范、引导和治理,以充分发挥预付式消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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