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消费者吕某来到霍邱县消协,投诉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纠纷问题。吕某于2008年在霍邱县城关镇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但装修后使用不到半年就出现房顶漏雨的现象,且防盗门出现开裂变形的现象,消费者找到物业,物业把责任推给开发商,找开发商,又把责任推给物业,双方互相推诿,均不予维修,消费者为此事相多个部门反映,均得不到答复,为此消费者十分气氛,多次找到开发商负责人,但仍然没有结果。无奈消费者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了霍邱县消协,投诉并反映了以上情况。
霍邱县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投诉基本情况以后,了解了消费者的苦衷,并联系了相关物业公司负责人,据了解消费者吕某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消协领导十分重视此案,立即安排人手及时处理此案。县消协工作人员安排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到县消协办公室,对投诉案情做进一步的了解,并于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县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经营者物业公司对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漏水负有修缮的义务。在县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由物业公司将合同文本提供给县消协;
2、由物业公司安排技术人员现场维修,直至完全修复;
3、物业公司免除业主费用1100元,做为对业主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