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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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物小而不维 小商品亦有大权利

2011-08-25   来源:灵璧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张祥   浏览:4333

 

[案情简介]
2011818,庄女士来到灵璧县消协投诉,称其于812在我县某超市以3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某品牌计算器,回家使用后发现计算器屏幕上经常出现跳字现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后与超市协商处理,超市以现场演示时计算器可以正常使用为由,不同意为其修理或更换,庄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至我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灵璧县消协受理了此投诉,及时与该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派工作人员与庄女士到该超市调查核实。经核实情况正如庄女士所言,超市销售人员辩称,计算器为小型电子类产品,价格较低且较容易受损坏,销售时都会为消费者演示,消费者确认可以正常使用后即可,且此计算器已被庄女士使用过,在使用过程中很难确定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人为损坏,故超市在出售之后一律概不退换。消协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指出超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超市讲明经营者的义务及消费者的权利,经调解超市认识到在经营中的问题,最终同意给庄女士调换同价位计算器并致歉,此投诉调解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小电子产品质量问题而未得到妥善解决而引起的投诉,在案例中,超市作为产品销售的主体将经营方式强加于消费者,制定“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另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所以对该超市的行为超市应当做出合理的回应,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履行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货等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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