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简报
十五
(总第274期)
2011年8月26日
理论探讨
说说预付式消费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消费理念的日益更新,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消费形式正在兴起并蓬勃发展,逐渐形成消费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一些消费者有意或无意、主动或被动成了预付式消费的主力大军,甚至一些消费者通过尝试某种预付式消费带来的服务或享受到了一些优惠外,不假思索、完全信任的又会去选择其他品种的预付式消费,甚至,还会劝说同事、亲戚、朋友等与其一同“享受”预付式的消费。一些消费者的挎包里装了很多的预付式的消费卡,成了“卡”包。目前,预付式消费不仅在商品销售领域,更多的主要集中在服务领域,包括:美容美发卡、健身卡、洗浴卡、洗染卡、餐饮卡、洗车卡、电信通讯预付卡等。应该说,预付式消费确实让消费者体会到了它的方便和实惠,如:省去了每次付现金的麻烦,享受了一份商家和服务企业提供的优惠,甚至认为钱包里有很多的打折卡、会员卡、金卡等,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他们成了商家积极推进预付式经营模式的主要客户和较为固定的一批消费者。
那么,预付式消费有没有风险呢?事实证明,不仅有风险,甚至消费者在遭遇风险之后,一些商家或服务企业还百般刁难、推诿扯皮。这些风险包括:使用格式条款合同、限制消费、质量低劣、随意调价、信息泄露、管理混乱、服务不及时、携款潜逃等,使预付式消费在消费者心中的诚信度大大降低,同时,也严重破坏了消费环境,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现在,我们就对“预付式消费”做一次剖析,以便给消费者提供一些消费指导和建议。
一、预付式消费异军突起的原因
据了解,预付式消费最早产生于欧美,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时,美国旧金山海湾地区推出的旅游服务项目,消费者只要在某店存入一笔旅游费用,每消费一次就扣一次钱。国内的预付式消费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撞击出来的一朵浪花,尤其是在2000年之后,预付式的消费方式是越来越烈,一般家庭或许没有太多的钱,但不会没有一种、两种的预付式消费卡。起推动作用的,有消费环境因素、市场主体因素和消费者等方面的因素。
(一)消费环境因素
一是消费存在的差异。目前,中国的消费者还存在着地区差异、性别消费观的差异、贫富差异、传统与时尚差异、个性化与群体化差异、年龄差异、以及受教育程度的差异等等,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消费领域的消费状况、消费理念和消费水平等都有所不同;二是消费水平的升级。随着中国消费者的不断富裕,中国的消费者已不在局限于穿着暖和、能吃饱饭就满足的时代。由满足于存钱时代,到如何去消费、如何会消费、如何更好地消费。消费水平逐年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由传统向现代发展的这么一个消费环境;三是商家竞争的缘故。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商家之间的竞争也相继激烈,于是一些商家先用优惠、享受打折等能讨得一些消费者欢喜的消费模式,来拉拢、发展他的消费群体,达到实现商家利益的目的。其他商家通过这些商家的效应,也纷纷仿效或加入,开始了他们的预付式经营模式,甚至,比最初的商家有过之而无不及;四是企业福利和腐败现象的存在。有些企业为了解决职工福利,会购买购物券、购物卡或提货单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另外,一些单位、个人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也会购买购物券、购物卡或提货单来送给能够为他们带来帮助的人。
(二)市场主体因素
从市场主体方面讲,从事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既有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也有个体私营企业。他们的目的是利用这种促销手段,拉拢和发展一批消费群体,以此形成客源和商家的利润增长点,并且,商家通过这种手段,在短时间内就可获得一大批资金,省去了商家向银行贷款的麻烦,也节约了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更重要的是商家有了这些资金,就有了资金周转的方便,何乐而不为。
(三)消费者因素
消费者青睐是因为,他们或多或少都尝到了预付式消费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其中包括:避免了携带现金的麻烦,方便结算,可以享受一些优惠和折扣,这一点在一些消费者家庭收入并不高的情况下,商家更能够打动这些消费者。
二、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风险
由于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的准入门坎低,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这就给很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也加大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笔者认为,所谓“预付式消费”,就是指消费者提前一次性将费用预付给商家,商家给消费者一张便于携带的卡或者是其他凭证,在以后的日子里,消费者只要凭商家发的卡就可以分批参与购买商品活动,或者分次享受服务活动,甚至还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或获得赠品等好处。
表面看起来,预付式消费基本是商家与消费者双赢的局面,但由于目前在预付卡的发行、流通和管理方面还很不规范,加上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差、既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又没有良好的伦理道德,以至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最终获益的实际是商家,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有关这方面的消费纠纷就时有发生。如:终止消费退款难、信誉质量难保证、虚假承诺兑现难、变更履约难、携款逃逸追偿难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看一看近年来,我市发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
案例一:2008年10月份,田女士等十五位消费者,相继在某美容院办理了消费年卡,用于美容服务,但该店于2009年6月初突然关门,该店负责人也不知去向,田女士等消费者一等数日不见该店营业,于是向当地工商所进行了投诉。当地工商所通过联系派出所,找到了该店负责人,最终,为田女士等十五位消费者挽回了3万元的损失。
案例二:2010年6月份,铜陵县
简析:以上2则案例说明了这些商家都是故意不讲诚信,不履行合同,故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三: 2009年初,一些消费者群体投诉某纯净水厂,之前,消费者购买了该厂的水票,原定的是1张水票提1桶水,但因后来负责人变更,新负责人要求消费者用2张票提1桶水。
案例四:2009年2月份,家住铜陵市杨家山香格里拉的余大爷,在杨家山小学旁一饮用水经营部用500元购买了100张的纯净水水票,由店方负责送水。但到2010年9月份时,该店宣布停止供水,余大爷还有34张水票未使用,找到店方,其称店已转让,原店所售的水票已停止使用。
简析:有的商家进行转让或负责人发生了变更,新的经营者就中止或拒绝提供前任店主所约定的消费承诺,这是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
案例五:2011年4月,消
简析:部分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经营者,一旦将消费者的钱“骗”到自己腰包后,所有的承诺都化为乌有,在人员技术、配套实施、服务质量上都无法保障。
以上案例虽然在消协的调解下都获得了妥善的解决,有的是将卡里的现金返还给消费者,有的是商家同意原来的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但这些都是事后救助,要想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从事前引导,事中监督,事后救助等方面多管齐下,社会各界形成合力。
三、预付式消费的规范
目前,预付式消费还很不规范,处于一种无序、无人监管的状态,要想改变这种状态,就要从立法规范、行政监管、媒体、社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努力。与国内不同的是,美国旧金山推出的预付式消费,是将有关的费用由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介入,该模式还是比较可行的。
(一)立法规范方面
消费者在购买了预付式消费卡后,从法律角度讲,就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维权;一方面也可以按照《消法》有关规定解决。但问题是,持卡消费者在遭遇权利侵害时,往往手中的证据不足,经营者又故意设置障碍,不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修订的《消法》希望能够提出相应的条款。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我认为,既要保证预付式消费的合同关系能够正常履行,保证消费者的权利不受侵害,还要对不诚信的经营者增加惩罚性的条款,列入不良信用的黑名单,严重的甚至可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行政监管方面
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单位,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都不会去主动加强监管和规范这方面的行为。这就要充分发挥各行政部门的作用,各行政部门不要推诿扯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监管和相互之间的积极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如:工商部门发挥监管流通领域商品的优势,强化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另外,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入手,以案维权、以案监管;税务局则加强税收的监管和查处;银监会负责预付卡发行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对恶意携款外逃的经营户,按照司法规定查处。
(三)媒体、社会组织方面
消协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同样有义务、有责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方面要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家,加强监管,并通过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及时提醒和引导消费者。
(四)经营者诚信经营方面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不断的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为消费者服务意识,同时,还要承担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只有这样,经营者才能够赢得市场、才能够赢得消费者。商家推行预付式消费本身应该是可行的,但必须健康有序的进行,不能无序发展,更不能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伦理道德。
(五)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
1、办理预付卡前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不要被商家天花乱坠的各种消费项目和优惠承诺所迷惑,其一,要看自己是否真的需要这种长期服务,如果确实需要,一次性预存金额也不要过大,减小风险性,同时要选择规模大,信誉好,较正规的商家;其二,要与商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商家与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发现“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消费卡过期作废”等不合理、不公平条款,则拒签该合同。其三,消费者要保留好办卡时签订的合同以及各种票据,以便日后维权所需。
2、在合同履行当中
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当中,发现购买商品时与最初商家的承诺有区别,或商家服务质量缩水等问题,要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同时,密切关注商家动态,如发现商家有关门或者转让等迹象,要及时要求退还卡中的余额。
3、权益受侵害后
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了侵害,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是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方法,使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二是发现自己已无法与商家协商解决时,如遇商家故意刁难不与消费者解决问题,或携款潜逃、负责人变更、转让等情况,消费者要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当地公安等部门举报。
预付式消费既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且它的存在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商家还会乐此不彼的加以推进和发展,一批又一批的消费者也还会“配合”商家做这场游戏。只是,有些商家在做这场游戏时,已经不按常规出牌的时候,那么,我们的法律、法规就要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条款,相关行政部门就要加强监管力度,同时,教育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强化责任意识,引导消费者要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充分发挥消协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正在使预付式消费的模式在中国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铜陵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许建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