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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付式消费现状的思考

2011-08-30   来源:肥东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291

关于预付式消费现状的思考

 

预付式消费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型消费形式,已逐步发展和渗透到多个消费领域,宏观上刺激了消费需求,推动了商业服务的发展,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较大的实惠和方便。巨大的市场和商机使越来越多的经营者纷纷以“会员”名义,推出各种美容卡、健身卡、洗衣卡、超市购物卡、婚纱摄影卡等等,一时间,预付式消费涉及到多个服务型行业和消费领域。作为一种市场行为,预付式消费无论是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有一定的益处,但从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看,预付式消费蕴藏着不小的风险,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管力度不够、行业自律缺失、诚信经营意识淡薄等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早在2009年,预付式消费陷阱就被国家工商总局列为年度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因此对预付式消费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以及一系列相关举措的介入和制度的落实已迫在眉睫。

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

预付式消费由于具有价格优惠、服务便捷等优势而被商家广泛推崇,同时也被消费者普遍接受,预付卡消费的存在有其现实合理性,顺应现代商业服务发展趋势,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隐患。从全国各地消协接到的投诉情况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水准降低、折扣缩水”、“门店搬迁、用卡麻烦”、“老板转手、原卡作废”、“关门歇业、无法退款”、“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方面。具体表现为:

(一)消费合同不公正。在一些预付式消费案例中,一些商家提供的合同中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发卡商家单方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并规定到期作废,余额不退。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对消费者的种种限制,明显属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行为,而消费者由于只顾购卡时的“实惠”,而忽略了合同背后的信息不对称。

(二)服务和商品质量难保证。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当预付式消费一旦成行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往往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对使用的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提供的服务水准也给予降低,从而无法让消费者得到满意,这类问题突出地表现在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中。据统计,2010年上半年仅涉及美发美容行业预付式消费投诉中,就有18%属于因为使用产品后导致身体不适而要求退卡的情况。

(三)消费选择权受限制。商家往往通过自行设定使用门槛,限制预付卡正常消费使用,致使消费者支付更多费用。曾有这样的案例,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美容会所购买了一年使用的美容卡6000元, 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美容会所不允许持卡消费者享受部分项目的服务,只有另行付费才能进行全面的美容护理服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但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只能忍气吞声。

(四)诚信经营意识淡薄。商家通常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后,才发现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可已经没有再选择的余地。从2010年调查情况来看,约有80%的持卡消费者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满意度不高,归咎于宣传往往言过其实,服务信誉难保证。

(五)经营者易主或歇业难追偿。在预付式消费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歇业或易主,却未及时通知持卡消费者,也未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而事后的继受主体不承担原有责任义务,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有的甚至恶意圈钱,择机关门,携款潜逃。这样的案例频频见诸媒体,屡见不鲜。无论是恶意的商业欺诈还是正当的歇业、易主,消费者要得到预付卡损失的补偿都绝非易事。

(六)消费纠纷不易解决。很多消协在处理预付式消费引发的投诉时,因缺少相应的书面证据,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难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特别是商家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想要完全挽回损失非常困难,工商部门只能努力帮助消费者找到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如果当事人合作的话,可能会挽回消费者一些损失。遇到商家不合作而采取诉讼途径,过程繁琐,耗时费力,再加上对未来结果无法预期,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这也是预付式消费的一大隐患。

二、促进预付式消费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可以参照房地产行业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 由工商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和推行预付消费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合同中对预付消费卡的有效期、使用范围、享受折扣、收费方法、退卡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发卡商家和消费者各存一份,如消费者认为有必要,可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备案。这样,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纠纷;另一方面,对于工商部门积极作为、预先介入、加强监管,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都是一条有效、便捷的途径。

(二)实行预付消费卡发行审批备案制度

由于发行预付消费卡具有融资等功能, 因此有必要对采用预付消费卡模式的商家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即在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由相关管理部门对发行预付消费卡的商家设定必要的准入“门槛”,确保其有能力在预付消费期间能够正常运营。由准备发售预付消费卡的商家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对其注册资金、经营规模、连锁店数量、经营资质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进行“发卡式”经营活动。同时,应建立有关事项的备案和信息公开制度。

(三)设立预付卡资金第三方专用账户

一方面,授权发卡商家应及时将预付消费卡资金存入行业协会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由该银行设置专门的计算机服务系统,统一管理全市发行“预付消费卡” 的各项账户信息, 并对异常账户发出预警。另一方面,商家的发卡情况应及时向行业协会和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接受行业协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可在发卡商家直接购买预付消费卡,并在其终端机上进行充值。日后每次接受服务后都按照该项目的明码标价刷卡,卡内会扣除相应的金额,指定的银行对整个过程进行远程数字化监控。其优点在于:控制无序发卡,防范资金风险;消费者不接受服务,不购买产品,卡内的余额就不会减少,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退赔,行业协会、银行核实情况后,银行可以将账户中的卡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这样,可以有效解决预付消费卡纠纷问题,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四)加强对从事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目前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热点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加大监管力度。一是要提高预付式消费准入门槛,限制一般个体户或资质不够完善的商家从事预付式消费经营;二是要对预付式经营合同实施备案的商家进行积极审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对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净化预付式消费市场。四是消协组织要发挥监督作用,开展预付式消费调查,积极参与相关部门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披露,及时发布消费警示等等。

此外,消费者自身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商家进行预付式消费,注意保留发票、协议等相关证据;从事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也要提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做好服务,用诚信经营来赢取消费者;媒体要对预付式消费这一新型消费形式给予积极关注等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和改进,使预付式消费能在“多管齐下”的作用下逐渐顺应自身发展规律,服务现代经济社会。

三、结论。

当今的预付式消费日渐兴盛,预付式消费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和优点,大多消费者也认为预付式消费是便利大于困扰的一种现代消费形式。因而,应当引导预付式消费的发展,限制预付式消费的不合理因素,提高预付式消费的安全性。立法者和监管者应正视我国预付式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在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天枰上,无论是基于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还是为了维持社会公平正义,都必须关注消费者的利益,要在满足消费者取得物美价廉商品和服务期待的同时,努力减少消费者遇到的各种困扰,本着从预付式消费自身发展规律和性质出发,为预付式消费健康有序发展作出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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