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肥东县消协依照《食品安全法》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问题大米产生的纠纷,当事人获得十倍赔偿金。相关法律实施两年多,我会鲜见消费者要求索赔十倍的案例,此案例也成为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以来,我会首个依据该法相关规定调解成功的案例。
曹女士8月22日上午在肥东县店埠镇某超市购买一袋东北大米,价格为51.9元,曹女士本想该超市为较大的连锁超市,质量和信誉应该没有问题,就没有仔细查看大米的品质,回到家后,曹女士翻开米袋背面后发现袋内爬满黑虫,数不胜数,令人作呕。一气之下,曹女士找超市理论,然而店员并没有认为情况很严重,态度蛮横,并认为最近阴雨天大米生虫属正常,这让本想换袋大米了事的曹女士无法忍受,于是投诉到我会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十倍赔偿。
消协了解情况后,约见双方当事人以及大米供应商,双方在大米生虫是否属于食品质量问题上存在争议,超市认为该大米有相关合格证明并且仍在保质期内,生虫属于超市保存工作做得不到位,存在过失,而消费者则认为大米刚买来还未开封就生虫属于质量不合格,要求给予十倍赔偿。《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条规定也就表明,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可要求十倍赔偿。
经过沟通,双方最终愿意搁置争议,消除分歧,经营者同意给予消费者曹女士支付十倍赔偿金,从而化解了一起因食品安全引发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