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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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虚高 消费者投诉获降

2011-09-01   来源:原创   作者: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2197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明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为67.5㎡。因入住前需要签订物业合同,张先生遂于2011年6月与该房地产物业公司签了物业管理合同,签订时,张先生发现该房地产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文本上标明的自己每月物业费为55元。后张先生与周边小区业主交谈时,无意间发现自己所交的物业费远高于周边其他小区,同等情况下,周边小区物业收取的费用才30元至35元。张先生同其他几个同小区业主一起前往物业公司索要收费明细,物业公司拒不理睬。于是,张先生等业主投诉到市消协,要求该物业公司将小区物业费用降到合理价位。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费者协会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调查,确认了张先生的投诉内容。在咨询明光市物价局和建设局后,消协将张先生和某物业公司负责人一起约至消协进行调解。小区物业负责人声称自己的物业定价是按照小区实际情况的,和其他小区不一样是正常的。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仔细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光市《物业管理服务公示制度》和《明光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耐心而细致的调解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将物业管理费降低到《明光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表示将在小区设置公示栏,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费用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张先生及众业主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房地产行业在新世纪取得迅速的发展,它的繁体带来了房产物业的日新月异,与此同时,也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纠纷日益增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案便属于典型的物业纠纷。
首先,物业公司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暗箱操作,拒不接受业主要求公开的意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其行为侵犯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依据明光市《物业管理服务公示制度》规定“凡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均要在其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费用收支情况,服务人员姓名、职责、照片、工号、服务电话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一一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该物业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
其次,物业公司私自收取超过本地标准的物业费,违反了《明光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光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等级指导价格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级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0.15元,上下浮动0.05元;二级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0.25元,上下浮动0.05元;三级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0.30元,上下浮动0.05元;四级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0.40元,上下浮动0.05;等外级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0.10元”。该物业公司关于物业费的收取明显高出规定标准很多。
如何有效规范物业行业,缓和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是要加快行业法制建设,加强宣传,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管理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动行业组织建设,做到执法必严;三是对侵害业主权益等违法行为,曝光揭露,从重处理,做到违法必究。物业从业者也要严格自律,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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