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更换闹纠纷,消协调解得维权
2009年10月26日,庐江县庐城镇消费者何某在庐城镇某电瓶车门市部购买一辆某品牌电动车,2010年8月电动车电池无法充电,店方为消费者何某更换了一块新电池。今年3月新电池再次出现问题,销售商表示,电动车电池不续保,因电动车已超出了一年的保修期,不能免费更换维修电池,消费者何某多次与销售商协商,均遭到拒绝,后向庐江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更换、维修电池。
庐江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组织人员对其调查、查看电动车发票、更换电池记录等相关资料,召集电瓶车销售商与消费者何某双方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商家认为电动车已超出了一年保修期,不能免费更换。消费者何某认为电动车虽已超出了一年保修期,但更换的电池才7个月,在“三包”期内,应该免费更换、维修电池。商家又持有不同解读,认为按照电动车行业协会的规定,电动车电池的“三包”期应按购车之日算起,消费者认为电动车更换电池“三包”有效期应从更换之日起计算。双方僵持不下,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消费者何某更换后的电池应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更换后的电池才七个多月,在新“三包”期内,商家应免费为消费者何某免费更换、维修电池,经调解商家最后表示愿意为何某更换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