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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1-09-09   作者:徐堃   浏览:2229

 

浅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徐堃

当涂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摘要】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做出了贡献。但目前由于没有总体制度设计和保护措施,在预付式消费类载体的发行、流通与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存在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从预付式消费的概念及存在的问题、造成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原因、国外对预付式消费可供借鉴的相关规制等方面入手,从多方面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重点是如何更好的加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及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载体,并依会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和服务。目前,预付式消费涉及的主要领域大致为以下三类:一为定点式的消费,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店等;二为定时式的消费,如健身休闲中心、游泳场等;三为定额式的消费,如各种商场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购物卡的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却了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而经营者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预付式消费如发行预付卡已成为经营者惯常使用的营销手段。据有关机构统计,全球预付卡市场规模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即2000-2010年间)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长速度。由此可见,预付式消费是今后消费方式的必然趋势。其实,我国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出现了仿照人民币字样印刷的代币票卷,并且在特定范围内取代了人民币的流通长久以来,我国的预付式消费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需求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但由于制度不健全和监管不力,导致预付卡消费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概括如下:

1、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办卡,在宣传、介绍预付式消费项目时,往往采取夸大宣传的方法,只介绍各种优惠的额度和种类,当消费者办卡后,商家服务与当初的承诺相差甚远,产品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2、在办理预付式消费类载体时,大多数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书面协议,甚至有的还拒绝签订协议。有些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文本,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不作任何提醒,仅仅指出签字的地方。

3、在办理预付式消费类载体后,消费者由于工作变动、卡被偷、遗失或过期等原因,要求商家延期使用、补卡或者退卡,商家均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拒绝。

4、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关店走人或转手他人,消费者有卡不能消费或只能折价消费,更有商家借发售预付卡实施诈骗,借机敛财、携款外逃。

另外,从其他方面看,我国不健全的预付式消费制度导致的问题还有例如滋生腐败现象、成为“洗钱”方式,甚至削弱宏观调控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强化对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的制度设计,建立科学健全的预付式消费的交易规则,把预付式消费规范化

二、造成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原因

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消费者对权利认识的不同程度,使得消费者权利成为权利发展范畴中的一块诟病。现在,在预付式消费中,更多复杂的新因素渗入其中,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增添了挑战在实际处理投诉中,我也感到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很大的瓶颈很多时候,我是感到爱莫能助、无能为力。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大致如下:

1、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有一些对预付式消费原则性的规定,但对预付式消费的特殊交易模式,缺少专业和细化的法律界定,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缺少直接的规范,导致产生大量的纠纷。

    2、因相关部门缺乏监管,消费者未做到理性消费,加之维权较难等各种原因,预付式消费有时难免落入“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的陷阱。在我们所接触到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当中,无一例外的是消费者都是明显的弱势群体,甚至处于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这一状况的背后,是相关法律的空白。

    3、预付费式消费由于没有书面的约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商家往往各执一词。如遇到商家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时,消费者的权益更难得到维护,甚至可能面临不法经营者借机诈骗、携款外逃的风险。

    4、法律法规对于预付式消费方式确实存在着监管空白,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合同双方,利益关系极不对等,几乎所有风险全部由消费者承担,利益则给予经营者。

当然,在预付式消费给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的原因的当中,我们不得不说到经营者信用的缺失也是导致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消费者购买了优惠卡、现金转移到经营者手中后,消费者所享受的服务能否兑现,消费质量能否得到保证,完全取决于经营者是否信守承诺。然而,目前我国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企业的实力良莠不齐,经营理念也千差万别,真正期望借助预付式消费募集的资金服务于消费者、创造企业品牌效应的企业较少,急于圈钱的企业则较多。

另外,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也亟待提高。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卡时,往往被经营者的宣传所吸引,加上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缺乏专业的知识,因此在办消费卡前,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资质、规模、经营管理等状况一般未作深入了解,在办卡时过于草率。等问题产生时,许多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三、国外对预付式消费的可供借鉴的相关规制

    从全球预付式消费市场看,当前国际市场上预付式行业体系日渐成熟,应用范围日益广泛。据统计显示,全球预付式消费市场规模已达万亿美元,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与地区中,与预付式消费类似的代币票券的发行与规制已基本成熟,考察这些国家与地区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及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日本是预付式消费使用最普遍的的国家之一。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使用及监管作出明确规定。《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法、保证金规则等构成了日本预付式证票的法律规制体系。总的来说,这个体系由“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监督与发行协会制度”、“保证金制度”构成该体系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主体、使用方法、监督管理等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地位继承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所谓地位继承制度,是指发行人让渡与预付式证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业务时,或涉及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和自然人的继承时,该业务的受让人或合并、分立后产生的新法人,继承原预付式证票发行人的地位。

保证金制度是指发行人在基准日之时所发行的证票凡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的,应在基准日第二日起2个月内将相当于余额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所最近的提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的一种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自1992年开始首次发行预付式消费类卡或卷以来,目前已将预付式消费类卡式购物卡纳入契约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和监管。2006年10月发布的《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公告,全面规范零售服务业的礼券发售。此外台湾《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通过对准入机构的控制、资金规模的限定、保证金的缴存等来规制预付卡的发行。

四、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建议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频频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让我国的预付式消费尽快走上正轨,以期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政府部门的建议:明确监管主体,规范行业行为

  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作为新型消费模式的预付式消费,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管职能,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消费者救济等等内容,当出现消费纠纷时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2、制定规范的消费合同文本。现今预付式消费类载体的使用原则、时间、优惠项目、退卡手续等具体内容都是商家自主决定,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建议相关部门出台规范的消费合同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整顿预付式消费市场,建立预付式消费自律组织,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4、寻求第三方介入,减少风险,让第三方担任起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预付款项的中介机构,即担保者使消费者的各项消费记录、每次消费金额以及账户所剩余额都有记载,这也保障了日后预付式消费类载体遗失等问题造成补卡有据可寻,为消费者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对经营者的建议:顾客至上,诚信经营。

  1、对提供优惠的预付式消费类载体,经营者在为消费者介绍、宣传本经营单位预付式消费项目各种优惠条件的同时,也应坦诚地向消费者明确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以及注意事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2、用质量说话,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摆在第一位。向消费者承诺的事项要切实履行,实事求是,对顾客不满意度较高的预付式消费,经营单位应从自身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对消费者的建议:谨慎选择消费,注意防范风险。

  1、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类载体时应先了解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不要一味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

  2、一次性办卡金额不宜过大。在办理预付式消费类载体时,首先要弄清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商品或服务,要根据自己实际需要限量购买,并且应尽量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卡,这样出现变数的可能性小承担的风险也更小。

  3、对违约责任要事先同经营者具体约定。办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这是对商家的限制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4、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要敢于说“不”。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有义务承担起监督、举报的责任,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积极维权。

作为一个工作在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在这里,我有必要强调的是,当前一个重中之重是在于尽快修改《消法》,并在《消法》中明确预付式消费的规定,预付式消费是目前比较容易出问题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因而对其在《消法》中的规定应当尽量具体:第一,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发卡行为应当有条件的限制,每个经营者都有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若要采取发卡的方式经营,应当到其登记机关申请并得到其批准;第二,建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标准,并制定行业公约;第三,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无论是预付式消费还是其他类型的消费,以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的成本都是极大的,但如果《消法》能够赋予消协提起集体诉讼的权力,这样不但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而且为那些害怕诉讼的消费者亦提供了一条处理纠纷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① 罗彪 预付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析《知识经济》2010年第7期

② 方名山 我国预付式消费卡规制研究《上海商业》2011年第2期 

③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论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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