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涂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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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投诉范围

2011-09-09   浏览:4244

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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