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简报
十七
(总第276期)
2011年9月19日
维权案例
商家玩忽悠欲扣定金
消协维护权益获解决
日前,铜官山区消协北京路分会处理了一起由市消协转来的投诉,投诉人徐先生反映其在2011年3月15日,赶着在“3.15”期间,在某商家促销并积极推荐的情况下,选择了一款强化地板(89元/平米),预缴了1000元的定金,等徐先生现在要求商家履行合同时,商家以无货为由要求当事人更换其他品牌的、比原来价格高的木地板,徐先生不同意商家的建议,商家又以徐先生家的安装面积不足约定的90平方米为由拒绝退还1000元的定金。眼看定金拿不回来,地板也买不成,徐先生只好求助市消协帮助解决。
铜官山区消协北京路分会接到市消协的转办函后,立即开展调查,并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面谈,经过宣传和协调,最终,商家同意按照与徐先生原先合同约定的木地板品牌、规格、价格执行,安装面积按徐先生家的实际面积算,同时还定下了安装时间,徐先生对这一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胡孔风
维权案例
开发区消协分会成功调解一起
因“订金”引发的消费纠纷
通过这起消费纠纷调解过程看,有一个法律常识值得广大消费者注意。关于“订金”在生活实践中,一般消费者容易混淆“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相比之下,订金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实际中,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
吴健
维权案例
杨家山消协分会成功处理一起
“瘦肉精”的投诉
近日,消费者査先生在杨家山菜市场购买了7.84斤猪肉,16元一斤,共计125元。査先生回家后发现,所购买的猪肉与从前购买的猪肉有差异:瘦肉多,肥肉层较薄。査先生随即联想到电视上曝光的猪肉在饲养中使用“瘦肉精”的问题,很不放心,不敢食用。于是,査先生直接向杨家山消协分会投诉,称怀疑该猪肉食用了瘦肉精,要求对其进行检测。杨家山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农委检验所,检验所工作人员到杨家山分会现场针对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及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两项进行快速检测,经检测,该猪肉不含 “瘦肉精”。杨家山消协分会将检测结果答复消费者,消费者对结果表示满意。
肖峰 陈娴
维权动态
长江路工商所连续成功调解2起
饮料问题的投诉
连日来,长江路工商所先后接到2起12315中心转来的饮料瓶内有异物的投诉。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饮料后,打开发现饮料的瓶盖内壁有黑色点状“异物”,请求工商部门调查了解,这2起消费投诉在该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都得到了圆满解决,同时《铜都晨刊》新闻综合版都及时给予了跟踪报导。由于当前天气炎热,商家对饮料等食品保管不善,容易出现变质、瓶盖发黑等现象,该所人员以2起消费者投诉为契机,举一反三,结合正在开展的手机移动执法监管巡查定位,加大对辖区商场、超市和小食杂店的食品等商品的重点监管,同时,该所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购买了有问题的饮料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小票和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消费维权。
阮德伟
维权动态
为了消费者满意过中秋
中秋节前后,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快速处理了2起月饼申诉,确保消费者度过一个祥和、团圆的中秋佳节。
米炎云
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各种定金收取的比例是多少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比例一般是20%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比例一般是20%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