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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2011-09-21   作者:金安区消费者协会   浏览:2253
 

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超过表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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