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激化工作、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以及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的精神,根据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综治委〔2011〕11号)文件要求,本着多渠道、方便、有效解决消费纠纷的宗旨,探索新的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新途径,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发挥消费者协会法定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在霍邱县司法局、霍邱县工商局、霍邱县消协三家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于8月3日成立了霍邱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龚 学 (霍邱县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副主任:刘莉丽 (霍邱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
曾 军 (霍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股股长)
委 员:李红月 宋 霞 邓震宇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霍邱县消费者协会(电话:6013315),具体负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