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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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2011-09-30   作者:来安县消协   浏览:2132

 

 
 
手机退货难 维权得解决
 
【案情简介】
 
 
 
2011年元月3号晚消费者刘某在县城某电器商场购买波导手机1部,价款475元。6号下午发现手机短信功能不能使用,7号上午到某电器手机专柜要求退货,营业员要求将手机寄到厂家鉴定,承诺三天后给结果,但是三天后仍没有鉴定结果,12号再去仍没有鉴定结果,营业员签订字条允许消费者到地区代理处领取备用机,消费者找到地区代理处,其答复是可以到原售货处退货。但是某电器销售员答复是请示领导再定,以协议多次仍无明确答复,请求工商部门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会工作人员立即了解情况,查看消费者的购机发票和其他有效凭证。并查看了消费者所购买的手机,确定消费者刘某陈述的情况属实。于是我协会找到商家了解情况,并告知作为商家所应负的责任。双方对手机存在的问题属于质量问题无任何意义。在多次协商后商家于消费者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商家愿意无偿退还手机货款475元。消费者对于此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感谢消协工作人员。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手机故障引发的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是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消费者有要求退货的权益,销售者应该给予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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