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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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收取“看房费”合理吗?

2011-10-11   来源:原创   作者: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5159

 

近日,市消协接消费者周先生电话,他咨询中介公司是否可以在自己租房不成功的情况下,强行收取“看房费”?我们的答复是否定的。
房屋中介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8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第21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可见,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不得收取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财物,如押金、信息费、咨询费等。如果中介促成房屋租赁双方达成合同,应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的各种收费项目,都需经物价部门核定批准,如果没有明码标价的项目,都属于违规收费。而目前看房费并没有列入房屋中介的收费序列。因此,中介公司带租房者看房,不得提前收取“看房费”,更不能在租房者不租赁该房的情况下拒不退还“看房费”。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如果向房主收取了代理中介费,理应促成三方签订租赁合同,而不能再以出租人身份与租户签租赁合同并收中介费。
市消协提醒广大市民,一是在买房或租房时,应找信誉好的正规中介;二是在支付相关费用时,应要求中介出具相关收费证明,不可轻易付费;三是双方约定费用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书面合同支付;四是付费时,应要求中介提供支付凭证或发票,并予以妥善保存。一旦发现房屋中介私自收取看房费或有其他违规收费行为,市民可以凭支付凭证或发票拨打物价部门投诉热线12358进行维权。如遇到“黑中介”诈骗,可直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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