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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点评:“处理品”不退、不换、不修是否合理?

2011-10-12   作者:社会监督部   浏览:6587

消协点评:

“处理品”不退、不换、不修是否合理?

    在我们的日常投诉中,经常遇到消费者购买特价商品、处理品等出现质量问题而商家却以“处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履行三包责任。那么商家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什么是处理品。要搞清“处理品不退不换”是否合法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处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处理品是指存在瑕疵,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条规定,系指虽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产品和包装上明确注明“处理品”而降价销售的产品。可见,处理品是有特定指代范围的,它与以”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方式销售的商品不能任意画等号。

    二、处理品免责的依据。那么“处理品不退不换”的说法到底源自哪里呢?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三、处理品免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虽然法律对“处理品”做出了例外规定,但也必须符合一些前置条件,首先是必须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并被消费者所接受;其次还应在购物发票上标明商品瑕疵及“处理品”字样。

四、处理品免责的范围。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是不是只要商品存在一点瑕疵,商家以处理品销售就可以免除全部责任呢?举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因键盘某些按键不灵而被商家处理销售的电脑,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硬盘出现质量问题,但商家却以处理品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从这个极端的例子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商家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这一角度分析,对于经营者,处理品销售损失的是一部分得利,而获得的是成功将处理品售出并获得部分免责;对消费者来说,损失的是忍受商品瑕疵并让渡部分权利,获得的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的商品。双方是对等的。因此,我们认为处理品免责仅限于经消费者认可的有瑕疵的部分。当然,由于处理品的特殊情况,退货或者更换实际上可能很难操作,但商家仍然要承担非瑕疵部分质保义务。

五、此类投诉的集中点及建议。关于处理品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家有意混淆促销商品与处理品的概念,以此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二是不明确告知商品瑕疵,而只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或付款后在购物发票上注明处理品。三是以处理品为由,一律拒绝所有三包责任。根据前文的分析,以上几种行为均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为尽量减少此类纠纷,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一是不要有贪小便宜的心态,以实用主义为原则,谨慎购买处理品;二是要仔细询问商家促销原因,认真查验商品瑕疵;三是要仔细查看购物小票,防止商家随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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