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电动车以其环保、便利、成本低、款式新等到等特点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家住城郊的耋耄老人陈某于2011年7月24日在我市环城南路某电动车行购买金彭牌小精灵型电动三轮车用于代步。2011年8月8日,陈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自动断电故障,拨打售后服务电话报修,维修人员上门未查明原因,后拖至售后服务部检修,8月15日陈某接到售后服务人员电话,通知车已修好,请其前去提车,试骑了一天,8月17日,该车又出现同样的问题,该车再次被拖至售后服务部维修,8月22日,维修人员通知消费者车已彻底维修好了,请提车并放心骑,但是8月24日该车又出现两样的故障,于是消费者陈某报修后并找到销售部反映该问题,并要求退货,销售人员只同意再继续给予维修服务不予退货处理,双方协商未果,于9月27日我会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受理后,我会工作人员来到其家中现场查验车辆并拍照,后查验其服务手册,服务手册上尚未记录维修情况,于是我会工作人员到销售部及售后服务部核实其情况,得到双方确认后我会从中调解,消费者陈某所购电动三轮车系在保修期内维修三次仍未排除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其质量问题显著,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和更换或者退货。在调解过程中,该电动车行积极配合承担退货义务,最终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支付销售商200元折旧费,经营者为其办理了退货手续,消费者感到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