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的要求,为创新消费调解机制,灵璧县消费者协会主动与灵璧县司法局协调,经过积极筹备,2011年10月18日灵璧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
灵璧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权益的社会组织。该机构的主要工作是调解消费纠纷、化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矛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灵璧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做到:1.遵循人民调解“三原则”即:自愿平等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2.坚持调解消费纠纷“三公”即:公平、公正、公开。3.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费用。灵璧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把各种消费纠纷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地化解各类消费纠纷,提升维权效力,为加快推进改善民生和构建和谐灵璧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