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阳县城关工商所联合城关消协分会处理了这样一起投诉。2011年10月28日晚,当事人万女士在县城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2.84元的散称不透明小包装阿胶枣(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24日),晚上万某与其儿子一起食用,由于晚上灯光较暗,万某并没有注意看枣子的颜色,食用过后第二天早上万某与儿子都出现了腹泻的症状,拿出红枣拆开一颗,发现红枣上有白霉,拆开第二颗,依然有白霉。随即,万某找到该超市,超市工作人员带着万某及其儿子到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告知,确实是吃了坏东西才导致的腹泻。万某要求超市给予赔偿,双方协商无果,万某遂来到城关消协进行投诉。城关消协分会接投诉后,迅速联合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起至该超市调查取证,经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拆开了同批次的两袋阿胶枣,也发现了部分小包装阿胶枣出现了霉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次两袋阿胶枣进行了扣押,并要求超市提供该批次阿胶枣的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超市工作人员找到了该批次阿胶枣的票证通,上面合格证一栏显示“有”,供货方为沧州某食品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之规定,该超市构成了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城关工商所对经营霉变食品的该超市作了没收该批次阿胶枣、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双方进行了如下调解,1、由超市支付万某及其儿子全部的治疗费用。2、给予万某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合计一千元的现金赔偿。3、由超市负责人登门对万女士进行赔礼道歉。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之规定,该超市提供了进货时索要的票证通单据(即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证实了该违法行为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甲超市依法向沧州某食品公司进行了追偿。
关于本案,引发了笔者如下的思考:
一、食品经营者收集批次食品票证通(或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不仅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一种维权保护,本案中,如果该超市在进货时未索要票证通,在向沧州某食品公司进行追偿举证时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在调解中,很多人都觉得万女士有点过份,只是拉了一次肚子,对身体并没有造成多大的伤害,却得理不饶人。可笔者却觉得,我们的食品安全维护需要这样“得理不饶人”的消费者,以监督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经营,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