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消费者购物消费的一种证明和法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不仅与每个人合法权益有关,也与国家税收息息相关。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无论消费者购买多少钱的商品或服务,开具发票都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它经营行为,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收款的时候必须开具发票。就是说,商家主动开具发票,是法律赋予商家的法律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使消费者不索取,商家也必须主动开具发票。
但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时候却遇到一些不法商家不主动开具发票这样或那样的推辞,如“发票用完了,明天再来开”、“管理发票的财务不在”、“太忙了,没时间去领发票”、“我们给你的价格是不带发票的价格,如果要发票,就不是这个价格,你要再支付发票的费用”......“开票与不开票的价格不一样,不开票可以优惠”这是消费者听到的最多的一句推脱之词,有些消费者认为不报销,要了发票也没用还不如让商家打个折扣,这也是商家屡屡计谋得逞的原因之一。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也有部分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但这些不能成为商家不开发票的违法理由,消费者要不要发票,是消费者的自由,而商家则不同,法律明确规定商家必须开具发票,商家没有开与不开的自由选择权。
总之,给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肥东县消费者协会
201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