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濉溪县四铺乡村民郑某在我区西二铺乡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烟花四箱,9月28日燃放时,其中一箱发生爆炸,将点燃人郑某脸部炸伤,当时送进徐州利国医院抢救,后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七医院治疗,住院费用达1万余元,期间消费者郑某与经营户及生产厂家多次协商未果,于2011年10月17日诉至我会,要求给予调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我会工作人员迅速与城西分会梁会长及相关工作人员赶赴位于其辖区内的该烟花经营部进行调查,根据购买票据核实消费情况,并多方采集消费者受伤、诊断、治疗情况及相关费用花费情况,同时积极与批发商及生产厂家取得联系,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就赔偿数额方面进行斡旋,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相关法律规定,经营部、批发商及生产厂家三方对此次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支付诊断、治疗相关费用,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由经营户一方向消费者一次性支付6000元赔偿,其余的由消费者一方承担,并于2011年11月15日下午,消费者及经营户代表在消协分会人员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有效避免了摩擦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双方均十分满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