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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消协2011年第20期《简报》

2011-11-23   浏览:2303

 

消费者协会简报

 

二十

(总第279期)

20111110

 

                          

 

消协简讯

 

我市消协许建静同志喜获全国消协组织投诉

调解技能大赛安徽赛区预赛三等奖

 

1013日至14日, 由省消协组织的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技能大赛安徽赛区预赛在合肥市圆满落下了帷幕。全省16个地市32名选手中,我市消协许建静同志取得了演讲比赛第三名,总成绩第四名的可喜成果(含笔试)。为此,许建静荣获三等奖,受到了省消协的通报表扬。

  根据皖消协秘字[2011]22号《关于印发<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技能大赛安徽省预赛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消协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落实,推荐许建静等两名同志参加比赛,经过法律法规的笔试考试和现场演讲两项角逐,许建静同志脱颖而出。我市消协非常重视培养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提高,此次比赛,不仅是一个提高投诉调解技能和工作效能的机会,更为选手们提供了一个工作能力的展示平台,也是推动消协工作人员不断学习进步的机会,也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陈波

 

消费警示

选择化妆品需谨慎

 

不久前 ,消费者陈女士来到市消协投诉,反映其在杨家山某化妆品店购买的价值50元的某品牌祛斑产品,仅使用了一次后,就发现她的手背和脸上出现严重的红肿现象,并布满了红色疙瘩,致使陈女士打了9天吊水,花去医药费200多元,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女士这样由于化妆品使用不当,造成危害的消费者还有很多,有的是出现了轻微的不适,出现红肿等现象,更有甚者导致毁容,消费者张女士上个月在某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套护肤品,其中面膜价值148元,用后过敏;女士216在某美容店的极力推荐下,购买了一瓶护肤产品,回家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并不适合自己的肤质,等等。为了使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权益受到更好地保护,在此,市消协发布消费警示:

一、选择正规品牌的化妆品

在选择化妆品需要谨慎,要选择有质量保证的正规品牌,这样就会大大降低风险性,否则,有些杂牌子不但不能起到美容效果,反而适得其反。

二、在使用化妆品前要做皮肤测试

很多消费者选择美白、祛斑等化妆品,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者是看别人用了效果比较好,但是个人肤质不一样,适合别人的,不一定就适合自己,尤其是对于一些皮肤容易过敏的消费者更要引起注意,在使用前要做好皮肤测试。

三、仔细查看包装上的各项信息是否完整

化妆品信息的查看包括名称、厂家、生产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以及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除臭、祛斑、防晒等9类产品)的卫生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还要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四、索要并保留好相关票据

在购买化妆品时要向商家索要收据,以备日后维权所需。如遇到消费陷阱时可及时向消协、工商等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许建静

 

维权案例

 

家电维修拖延  消协出手相助

 

近日,李先生来到郊区消协横港分会投诉称:在横港滨江电器维修站购买了一台至尊牌EVD播放器,承诺保修半年,结果使用不到10天就出现故障。于717日送去维修,李先生催促多次,店主一直以未修好故意拖延,希望横港消协分会帮忙解决。

接到投诉后,横港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赶赴滨江电器维修部,经了解,原来李先生送去维修的那台EVD播放器在寄往厂家的途中丢失,所以店主一直以未修好而拖延。经调解,店主同意赔偿李先生一台同品牌同型号EVD播放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吴永贵

维权案例

牛奶有异物  投诉获解决

 

近日,铜港工商所接到12315中心转来的一起投诉:消费者姚女士在铜南小区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饮料,88小盒,吃到最后一盒时,吸出来的是绿色粘稠的异物,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请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接投诉后,该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该牛奶饮料均在保质期内,且包装没有异样。随后,执法人员联系到经销商,最终经销商同意现场退给消费者8元人民币,姚女士也表示同意。

王颖

 

维权案例

 

男孩变“阳光女孩” 商家道歉赔偿

 

日前,铜陵市的黄女士高兴地从工商人员手中拿到了一本崭新的写真集。

原来,今年9月份,黄女士带着7岁的儿子在铜陵市一家照相馆拍了一套写真集,要求该照相馆的工作人员制作时在照片上标明“七周岁留念”字样,当黄女士兴高采烈地取照片时却发现照片上印着“阳光女孩”。家中明明是个男孩,怎么一下子变成了“阳光女孩”,黄女士怎么也不能接受,认为是对自己孩子的不尊重,要求照相馆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和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照相馆在男孩照片写上“阳光女孩”字样,明显存在工作失误。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该照相馆同意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重新冲印一套写真集给黄女士,黄女士表示满意。

                                   魏娜

 

法律法规

 

                                学习《平板电视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实施细则附件一中用于家庭消费(商业用途及公共场所使用的除外)的等离子、液晶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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