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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促销购物四提醒

2011-09-30   来源:金寨县消协   浏览:3606

 

           中秋、国庆促销购物四提醒
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不少商家推出了“打折”、“返券”等优惠活动,有的还专门举办特卖会、展销会进行促销。消费者在“血拼”的同时要提防哪些消费陷阱,需要采取哪些自我维权措施?县消协在此给您提个醒:
       一是提防假冒伪劣“特卖品”。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经营者“抱团”举办特卖会、展销会。这些特卖会、展销会良莠不齐,更有甚者鱼目混珠,将假冒伪劣商品混迹其中。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特卖会、展销会上购物时,要看清商品的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购买食品的,还要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购买名牌商品的,必要时要求经营者出示相关品牌授权书以验明“正身”,确保自己买到货真价实的“特卖品”。
       二是留意先提价再折价的“虚假打折”。一些经营者打折促销时缺乏诚信,采用事先抬高商品原零售价的不法手段进行“虚假打折”。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特价品”前可多跑几家商店,采用“价比三家”的办法做好“功课”;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虚假打折”行为,及时向工商、物价、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
       三是明确“特卖品”同样享有“三包”。目前,部分经营者为规避自身“三包”责任,有的故意把“特卖品”与“处理品”相混淆,有的事先张贴“不退不换”的店堂告示。县消协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卖品”打折往往是过季、断码等原因,它们的使用性能一般不具有瑕疵,因而不是“处理品”。消费者购买后享有与“正价品”相同的“包退、包换、包修”权利,那些“不退换”的店堂告示依法是无效的。
       四是索要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依据《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参加何种形式的特卖会、展销会,都应当索要盖过章的有效购物发票、保修卡等凭证,并且妥善保存,以便事后据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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