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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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无证,维权有门

2011-03-17   来源:太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乔龙九   浏览:4306

 

2011317日,太湖县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了一起群体投诉。投诉人曹汤海、刘和仁、石木松、刘和刚等称其于200611月份购买了位于建设路与龙山路交叉口的“龙山宫影剧院”的店面房,该店面房系中创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李联友)开发。至今快五年了,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期间,他们曾多次找李联友协商解决,可是一直没有结果,于是来到消协投诉,希望通过消协的调解,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太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展开调查,了解了有关情况。出卖人以招商方式取得位于建设路与龙山路交叉口的土地使用权(开发的楼盘命名为“龙山宫影剧院”),该地块总面积为2200㎡,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06年4月27日至2046年4月26日。买受人购买的店面房为预售商品房,双方约定按套计算商品房总价款,并在购房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如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三年后未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方称“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所以没办下来,是因为买受方没有付清房款”,而买受方则认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和付清房款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况且购房合同中也讲明商品房交付使用三年后未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五年都快过去了,可是产权证并未办下来,违约金也未支付!”出卖方觉得若是将房地产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方,那么将给收回购房余款带来很大麻烦。总之,出卖方是希望先把余款付清再办房地产权属证书,而买受方则认为应先办房地产权属证书才愿付清余款,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肯作出让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另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及第十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之规定,消协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教之后,双方接受调解并签字确认:出卖方中创房地产公司保证在20111231日前将土地证、房产证办理好,交给买受方,同时买受方及时交清欠款。
本案是一起因购买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不及时而引发的群体投诉案例。作为开发商,单方面拟定合同,难免出现一些格式合同,难以被消费者理解与接受。应注意公众形象,讲信誉,注重长远发展。作为消费者,应注意保留好相关凭据,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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