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我县消费者朱女士经朋友介绍在某大药房购买了三盒阿胶颗粒,服用一天后,全身出现大面积红斑点,皮肤奇痒。无奈之下,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服用此药引起皮肤过敏不良反应,后经多次治疗发去医疗费用880多元,在此期间经受折磨,且请假在家休养。在此期间曾多次和药房老板协商未果,遂就赔偿事宜诉至我会。
我会工作人员受理此诉后,经了解,消费者当初购买此药时,药房老板也未告知其注意事项,且使用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事项含糊其词,未作具体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第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我会工作人员及时和药房老板联系后,向其详细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药房老板就上述事项及时和销售代表沟通协商。后经多次协商,本着消费者购买非处方类药品,本身也有过错前提下,经营者本着负责任的原则,给予500元补偿。
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非处方类保健品时,注意一下事项:当场积极咨询药店的药师注意事项;针对个体差异,认真阅读说明书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出现不良反应,及时停药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