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聘请义务调查监督员
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维权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实效性,提高消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服务能力,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准备建立安徽消费调查网络,并面向社会诚聘义务调查监督员。特制定聘请义务调查监督员暂行规定。
一、总则
1、凝聚社会维权合力,共同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2、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法律原则。
二、义务调查监督员得发展对象
1、关心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自愿无偿地为消费者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2、自觉接受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并积极参与消协组织开展的消费调查工作。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思想修养,诚实可信,有社会责任感,敢于直面消费热点问题,代表消费者反映真实情况。
4、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5、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三、义务调查监督员的义务
1、积极协助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的提高。
3、接受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参与对生活消费市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调查的工作,并真实、有效、及时地反馈调查结果。
4、运用个人专业知识、技术特长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5、参与消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有关活动以及培训等,接受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工作。
四、义务调查监督员的权利
1、有权对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有权得到省消协提供的消费信息,消费知识。
3、拥有对“诚信单位”、“推荐商品”的评定权。
4、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义务调查监督员。
五、义务调查监督员的聘任
1、义务调查监督员以自荐或下级消协组织推荐的形式提交申请书,并填写《义务调查监督员登记表》,经省消协登记核实后,发给义务调查监督员证件。
2、义务调查监督员的聘期为5年,可以连聘连任。
六、义务调查监督员的解聘
1、义务调查监督员得解聘由省消协负责。
2、因健康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义务调查监督员的同志,应交回义务调查监督员证件。
3、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义务调查监督员资格并交回义务调查监督员证件:
(1)无故拒绝省消协的调查委托,一年中累计达3次者;
(2)主观臆造,弄虚作假,不能真实的履行调查监督员的神圣职责;
(3)工作中违法、违纪,做了损害消费者协会声誉或形象的行为的。
七、义务调查监督员的管理
1、义务调查监督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应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出现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省消费者协会。
2、义务调查监督员的各项工作应在省消费者协会的委托或指导下进行。
3、省消费者协会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受聘义务调查监督员名单。
4、省消费者协会对义务调查监督员的工作做出计划安排,并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必要时组织培训。
5、为最大限度减少调查误差,调查的原始资料必须建立层层把关的全面质量检查制度,各市消费者协会指派专人担任督导员,负责对调查表的核实验收。
6、省消协将根据调查活动的效果,适时给予义务调查监督员、督导员一些劳务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义务调查监督员、督导员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本暂行规定由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