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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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

2011-12-09   浏览:2384

 

邮寄手机被调包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1年7月1日,消费者鲁某在网上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款:1100元,购回使用20天发现手机有问题,于8月2日发往某地维修,8月21日再次发往来安,8月24日下午到达来安,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未通知消费者的前提下,由消费者单位工作人员代收。最后当消费者拿到包裹后发现包裹里只有一块肥皂和手机电池后盖一个和手机发票一张,而没有手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由于某快递工作人员在没有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消费者也没有委托他人签收,擅自将包裹由别人签收,也没有当面验收,因工作失误而造成包裹里只有一块肥皂和手机电池后盖一个和手机发票一张,而没有手机,应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同意赔偿消费者人民币:500元整。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因此,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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