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周先生来电咨询新更换电池保修期是如何计算的。电话联通时,周先生正在销售商店内。销售商接过电话言辞凿凿的声称,新电池肯定按照第一次购买时的时间续算,否则,电池在保修期内重复的出现问题,那自己就得无休止的更换新电池。
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规定,我们给予销售商否定的答复。首先,因旧电池质量问题而重新免费更换的新电池,保修期必须重新计算,从零开始。其次,经销商自己私下给消费者的半年免费保修是无效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计算。最后,电池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属于销售商自己的问题,与消费者无关,经销商无权剥夺消费者享有的法律权利。
当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我们建议销售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若系经销商或厂家责任的,销售商可联系经销商或厂家,向其追偿。同时规劝其强化法律意识,了解相关义务,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据此,市消协提醒广大市民,所购产品凡属于“三包”产品,更换后,其保修期一律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更换仍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全额退款。销售商拒不承担义务,或非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工商局申诉、司法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