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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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电池出问题 消协调解获更换

2011-12-19   来源:原创   作者: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陈进   浏览:4141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明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长城牌汽车,出厂检测均无问题。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汽车电池偶尔出点小问题,因不影响驾驶,张先生也就没多在意,可到了12月,汽车出现无法启动的现象。张先生遂向该销售商咨询电池问题,销售商表示可将汽车开至店内由其检查一下。12月13日,检查时发现汽车电池上显示的日期为2010年6月,而汽车张先生是今年8月份购买的,汽车销售商给张先生的电池保修时间也只有半年。据此推算,张先生购买时,电池即已过期,对此,张先生表示很不理解,该汽车公司经理更是要求张先生自己开车去滁州4S店检测更换,费用自理。无奈之下,张先生投诉到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迅速联系了汽车销售公司,确认张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市消协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张先生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直接解释电池生产日期及保修期问题,销售商无法解释的情况下,汽车维修应由销售商与经销商或厂家进行协商处理,所有费用一律由销售商承担。最终,销售商答应免费为张先生更换新电池,同时,告知张先生所谓的1006××××是产品编号,并非生产日期,具体生产日期联系厂房后,告知张先生。而后,张先生来电对于我们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并致以谢意。
【案例评析】
     时下中国经济日新月异,居民收入也是大幅增加。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使得汽车的造价越来越低,尤其是市场上,众多中低档汽车的出现,使得汽车产业,尤其是汽车销售业日益发达。汽车销售量的升降机式攀升,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汽车消费纠纷。而国家在汽车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几年前,汽车甚至还被当着奢侈品排除在消协的纠纷调解范围之外。虽然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加紧“汽车三包”条例的制定,消协也早已受理汽车消费纠纷的投诉,但目前,汽车消费纠纷仍然难以调处。例如今年9月份,明光市民付先生来电反映自己3月份在明光某汽车销售中心购买的汽车,其所配的两个轮胎在10月份时就全部损坏,汽车销售中心却认为系人为所致,拒不给予更换。轮胎没有保修期,只能通过检测来鉴定质量,全国具备资质的轮胎检测机构为数不多,省内更是一个没有,轮胎检测费、送检费异常昂贵,付先生只得放弃。
     本案例也属于一个典型的汽车消费纠纷,汽车电池作为汽车配件,其质量明显有问题。消协能调处的原因在于商家对电池设置了保修期,且对电池具体生产日期难以说明。于是,消费者协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处,一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要求汽车销售商解释生产日期问题,同时要求其向张先生解释清楚,并教授其如何正确保养汽车电池。二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艰”、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要求汽车销售商采取合理方式尽快解决张先生的汽车电池问题,避免时间过长影响其使用。
     最终,汽车销售商选择给予张先生免费更换新电池。消协提醒汽车销售商,如果电池质量问题属于厂家责任,可向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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