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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打折出新招 捆绑销售问题多

2011-12-28   作者:李杰   浏览:2391

又到了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商家纷纷抓住机遇,各种打折促销手段层出不穷,让广大消费者们喜上眉梢,通过商家活动,好好享受一把购物的乐趣。诸多的促销手段,确实给消费者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但是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了出来。

最近,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连续接到两起关于捆绑销售的投诉,什么是捆绑销售呢?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再增加少量的钱,就可以获得另外一件商品。举个例子,比如我买了一件上衣,花了800元,达到了商家的活动金额,这时我再增加20元,就可以获得原价200多元的书包一个。马鞍山市的郭先生在一家专卖店购买了一件价值729元的羽绒服,另加75元获得原价400多的运动鞋一双。回家之后发现,羽绒服有严重的跑毛现象,随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同意退羽绒服,但是由于运动鞋郭先生已经穿过了,因此,要求郭先生先补足运动鞋的差价,然后再退羽绒服。郭先生无奈的表示:“我想买的是羽绒服,因为有这个活动,我才加了75元买了运动鞋,其实鞋子我并不是很想要,现在为了退羽绒服,要我按原价买下鞋子,我觉得很冤枉。”来自芜湖的徐先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他来马鞍山找朋友,顺便买了一件价值897元的风衣,参加活动外加99元购买卫衣一件,后发现风衣口袋是破的,要求退货,商家同样以卫衣已经被徐先生穿过,影响二次销售为由,要求徐先生先补足卫衣的差价,才可以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此,马鞍山市消协的观点是,商家在举行这种捆绑销售促销活动时,事前并没有告知消费者,在主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而附加商品又被使用过,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商家将会要求消费者补足附加商品的差价,才可以对主要商品进行退货处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虽然商家将主要商品和附加商品捆绑在一起搞活动,仍然应将其看成两件不相干的商品,因为附加商品消费者也是支付了一定的金额后购得的,应该视为商家的打折行为。当主要商品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退货时,不应要求消费者补足附加商品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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