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2日,灵璧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接到消费者黄先生的电话投诉,称其于2011年12月在灵璧县某专卖店以1130元的价格购某品牌的男式羽绒服一件。在他看来,这件价格不菲的羽绒服不应该是低劣产品,质量应该很好。但事与愿违,新袄刚穿不久就出现出绒现象,而且发现胳膊处还出现了裂口。于是黄先生带着这件羽绒服多次来到该专卖店要求调换或退货。可专卖店营业员始终以各种借口敷衍、搪塞,不予调换,黄先生心里非常不满。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协秘书处工作人员随即赶到该专卖店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灵璧县消协秘书处工作人员与该专卖店负责人进行了磋商,在消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调解下,该专卖店最终同意调换。消费者黄先生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