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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带保险 利息大缩水案

2012-02-15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洪良金   浏览:2306

 

 存款带保险 利息大缩水案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4,消费者夏某在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站上投诉其于2009年1月22在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邮政储蓄所原本将7000元现金存个三年定期存折,但该储蓄所工作人员向其推荐国寿鸿富两全分红型保险,说储蓄的同时还送一份保险。当时,消费者夏某对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6年还有点疑虑,就当面问了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为什么存款期限为三年而合同的保险期限却是6年,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回答是:保险合同期限和存款期限没关系,三年一到就可以取了,收益绝对比单定期存款利息高。
     2012年1月26(正月初四),消费者夏某去独山邮政储蓄所取款(因为三年定期存款时间已到),将保险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折交给了独山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并留了电话号码。由于消费者夏某在外地工作,工作人员说待到正式上班时会将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打到你的账户,到时你在外地取就行了。2012年2月3,消费者夏某在桐城市邮政局柜台查看账户情况,结果显示余额7126元,为了再次核实,消费者拨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95519),经客户服务工作人员核对后答复:打过来的金额没有错,是你提前解除合同,国寿鸿富两全分红保险只有6年期和9年期的,不存在3年期。消费者夏某很是恼火,觉得自己上当受骗,因为损失了7000元3年定期利息近700元,遂投诉于网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协会独山分会接到夏某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人员将夏某的投诉材料下载打印后,立即约谈独山邮政储蓄所的负责人张某,经了解,夏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独山消协分会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敦促独山邮政储蓄所的负责人尽快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因为消费者夏某7000元的存款三年定期期满利息收入远大于126元,如果现在独山邮政储蓄所仅给本息合计7126元,就显失公平。独山邮政储蓄所负责人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保险公司商讨,答应在2012年5月底将夏某的国寿鸿富两全分红保险的前三年分红打入他的账户,收益会大于他的同期定期存款利息700元。夏某对其调解表示满意,并通过手机短信对我们的调解工作效率表示赞誉。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推销保险的投诉,在此消协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提个醒:现在各个金融网点推出的理财产品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尤其春节期间,农民在外打工一年挣得钱都喜欢存入银行,这样银行的工作人员一般劝其购买保险,往往农民兄弟不明白存款和购买保险的区别,保险一般都有期限,变现不如存款,一旦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以违约为由,本金将受到损失,提前支取还要报经审批,一时拿不到现款。而选择存款,无论存何种期限,本金都不会受到损失,而且支取方便。对其消费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弄懂内容,在不等用钱且有闲钱的基础上也可以适当选择一些保本分红型的理财产品。另外对于保险代理人员,我们也希望他们在讲解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耐心细致、讲解清楚,不要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不要刻意规避免责条款,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愿权和知情权,这样也会为日后减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奠定良好基础。
 
 
 
 
 
裕安区消费者协会 洪良金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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