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7月11日,六十多岁的贾老到潜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于2007年6月3日在我县一知名家电卖场购买的某品牌冰箱,当时使用正常,在2008年出现不能正常制冷现象,于是贾老在2009年6月24日把冰箱送至该品牌指定维修站维修,维修站为其更换了压缩机,使用后才发现家中电费暴涨,到2011年该冰箱又彻底罢工,后来发现当时维修站更换的压缩机为R12型,与自己冰箱型号不符(原压缩机为R600型)。现经销商以超出保修期为由,不再履行维修义务。
【处理过程及结果】
潜山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贾老购买的冰箱其压缩机为R600型(环保节能型),但2009年维修时维修站所更换的压缩机型号为R12(为冰柜专用),并非原装R600型,由此影响了冰箱能耗,导致电费飙升。而冰箱压缩机型号的不匹配,影响制冷效果,同时也导致了压缩机寿命的减短。消协工作人员针对维修站此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要求其与厂家联系,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一型号(R600型)压缩机,并保证冰箱能正常使用。与此同时,消协工作人员也积极与该冰箱生产厂家联系,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事情原委,经过多次沟通,最后各方达成一致,免费为贾老更换新的压缩机。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维修站不严格按照规定维修导致的纠纷案例。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修理、加工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得零部件、材料、期限、价格等真实情况,并开出修理或加工清单,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30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30日的,从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压缩机是冰箱的“心脏”。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送到维修点修理的电冰箱却遭遇了“换心”。在本案例中,表面上该冰箱已过三包期限,但实质上由于该维修站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调换不同型号压缩机,导致贾老的冰箱受损,无法正常工作,理应承担责任。作为消费者,在维修商品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更换的零部件型号是否与原来一致,或者是保留维修单据,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凭证。同时消费者协会建议厂家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维修站点的监管,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