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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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协发布2012年1号消费警示

2012-03-10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作者:吉林省消协   浏览:2712

  2012年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年度主题是“消费与安全”,要求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牢记安全为先消费理念。5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2012年1号消费警示,希望广大消费者注意七个方面,实现安全消费目标。

  一、正规场所购物

  案例:王女士晨练时看到一个人在叫卖简易面条机,要价20元钱,当场示范效果很好,可是买回家后发现根本不能用,想退货时又找不到卖者。

  点评:一些消费者经常在路边或早晚市购物,这种消费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是这些经营者大多没有合法资质,所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大多不能提供购物凭证,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很难维权。

  二、查验商品标签

  案例:张先生在某超市给孩子选购了一袋小食品,孩子阅读商品标示时发现已过保质期,后经与商家交涉,维护了权益。

  点评:标签记载着商品的基本信息,例如商品的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注意事项等,是消费者了解性能、正确使用的重要依据。如果消费者养成购物时认真查看商品标签的良好习惯,就可避免买到过期商品。

  三、消费索要发票

  案例:李先生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随身物品落在车上,因下车时没有索要发票,无法找到该车索回物品。

  点评:消费凭证记载着消费信息,如经营者名称、消费金额等,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要件,希望消费者养成消费后索要消费凭证的良好习惯。

  四、淘汰“高龄”家电

  案例:刘先生家有一台使用了十几年的冰箱,因制冷等基本功能尚好,始终舍不得淘汰。最近一段时间,刘先生发现家庭用电量特别大,找专业人士测量能耗后发现,罪魁祸首就是家里冰箱。

  点评:虽然没有统一的家电产品使用寿命标准,但家电产品长期使用后能耗高、零部件老化易造成火灾事故却是不争的事实。对于一些耗能增加的“高龄”家电,建议消费者尽快淘汰。

  五、严防霸王条款

  案例:张女士在某橱柜城订做一套橱柜,合同约定:用户支付20%的定金,一个月内到货,如没有按时到货,商家按每日千分之五补偿消费者,如因消费者原因到货后商家不能及时安装,用户按每日百分之一补偿商家。

  点评: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预先拟定、未予消费者协商并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多见于制式合同。按照权责相应的原则,如果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就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张女士与商家签订合同,双方属于平等主体。如果违约,应该执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六、控制预付款额

  案例:杨女士在某洗浴中心办理了一张5000元的消费卡,而三个月后的一天,杨女士再次消费时,服务员称该卡已不能消费,原因是洗浴中心已更换老板,新老板没有义务为前任老板发展的客户提供无偿服务。

  点评:近年来,一些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为吸纳运营资金,稳定客源,推出了储值消费业务,受到一些消费者的欢迎。消协提醒消费者,办理储值消费业务时应选择一些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经营者,每次的储值额度应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确定。

  七、警惕免费陷阱

  案例:刘同学路过一家美容院时,服务员热情地和她打招呼,介绍该美容院推出免费美容服务,希望刘同学参与。在服务员的极力推荐下,刘同学接受了一组美容服务,操作完成后,服务员却要她缴费100元,刘同学感到很诧异,服务员则称,美容服务是免费的,但用的化妆品要付费。

  点评:一些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润,采取偷换概念、以偏概全等营销方式欺骗消费者。本案中刘同学的遭遇就是商家故意将美容服务分成两部分收费,且在服务前没有向消费者明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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