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简报 五 (总第286期) 2012年3月14日 3.15纪念活动 市局领导主持召开3.15纪念活动责任分工会议 3月12日下午,在市局8楼会议室,由市局分管领导朱兴进主持,各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经济执法局局长、市局有关科室及消协参加的会议,会议内容就是为了确保今年的3.15纪念活动能够有效开展好,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让消费者满意的一个活动,针对今年3.15纪念活动《方案》中所列出的17项活动内容进行责任分工。会上就《方案》中列出的17项活动内容已全部进行了分工,并责任明确。会上确定,今年的3.15纪念活动采取4级联动,即:市局、分局、工商所和现场4级联动。成立活动应急小分队,处理和处置现场的投诉、举报和其他突发事情。由市局和市消协主办、铜官山区分局、消协承办的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一定要组织好,针对可能在当天出现的雨天情况,会上做出决定,雨天正常进行,可联系有关单位借些雨蓬应急,辖区各单位届时也要安排好当天的宣传点活动情况,会上强调活动当天必须着装整齐,现场人员不准交头接耳等纪律要求,要树立形象,要热情接待消费者,会上还做出了其他决定。 许建静 维权案例 皮鞋修理效果差 消协调解获调换 铜陵商城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于 张玮 维权案例 羽绒服涂层掉漆 市消协协调更换 日前,市消协成功处理了一起由羽绒服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消费者陈女士反映她于 许建静 维权案例 电炒锅漏水 调解获更换 古先生今年1月份,在淮河路某电器商场购买电器时获得了一款赠品电炒锅,价值398元,2月19日在使用该电炒锅时发现锅上出现裂缝,炒菜时漏水。消费者同商家联系要求处理此事,商家让其找位于银杏商贸城内的维修部维修,但维修部拒绝为消费者维修,也没有说明理由,态度很差,商家也推诿,古先生没办法,只能依靠投诉解决。 市消协接诉后,立即同商家取得了联系,认为电炒锅虽然是赠品,但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商家有责任对赠品实行“三包”。经过宣传,商家考虑到古先生的电炒锅无法维修,最终为古先生更换了新的电炒锅。 朱婧 维权案例 结婚布置婚房 酒店要求赔偿 近日,俞先生投诉,称其在某酒店定制的婚房因为婚庆公司在布置时粘贴了“囍”字,撕下后在玻璃和橱柜上留下了金粉印记,难以擦洗,在退房时酒店要求其赔偿损失费600元。酒店工作人员和消费者俞先生协商无果,遂到消协投诉。 铜陵商城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了酒店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告知了酒店客房部负责人一方面依据《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要事先向消费者明确说明酒店客房使用的相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未告知的情况下,酒店存在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酒店客婚房的柜子和玻璃上残留下的金粉痕迹并非无法擦洗,也没有对柜体和玻璃本身造成实质性的损坏,不应列为损失费。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现场与婚庆公司、酒店和消费者三方调解,婚庆公司最终答应擦洗酒店婚房内柜体和玻璃上的残留金粉痕迹。酒店客房部负责人也表示如果能擦洗干净,就不收取消费者赔偿费用。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宋阳 维权案例 12岁孩子瞒父母买手机引纠纷 家长投诉手机店主获退货 汪先生最近发现,自己12岁的女儿在玩手机,询问之下才知道,孩子前几天瞒着父母拿家里的钱买了一部价值400元的音乐手机。汪先生认为孩子才12岁,手机店不应该卖给她手机,就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退货。根据法律规定,12岁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购买手机已经与儿童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了,手机店应该在征得他的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卖给他手机。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商家退还了汪先生400元的购机款。 伍春玲
工商部门提醒家长们,要培养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财观,不做与自己能力不相适应的消费行为。作为商家,有时候确实很难从外表上区分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鉴别、慎重对待。在明确自己是在和未成年人交易时,要综合判断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行为相适应,多一份社会责任感,不能惟利是图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