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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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不诚信遭投诉

2012-03-19   来源:望江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张慧   浏览:2551

    随着汽车销量的一路攀升,有关汽车消费的投诉也水涨船高:承诺不兑现、质量不保证,宣传扩大,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汽车在给消费者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挥之不去的烦恼。汽车消费维权俨然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下面的案例就是一起购车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11227日,消费者何先生在望江县辉展汽贸公司订购了一款第6代高尔夫舒适型轿车一辆,车价为12.98万元,并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且当场交纳了5000元定金,但到约定的提车时间,汽车销售公司却告知何先生此款车没有现车,后经何先生多次催促,经销商告知北京有车,但车型稍有变化,及1.6排量的改为1.4排量,且要加价1万元,车价为13.98万元。经双方协商,何先生同意换此车,并一同前往北京提车,北京之行的所有费用由经销商负担,20111215日,新车顺利提回。可是经销商这时提出本次交易,该公司没有赚到钱,要求何先生再加1万元的购车款,才可拿回购车合格证以及购车发票。何先生认为经销商不讲信用,并且得知购车发票上的价格是13.36万元,何先生很生气,于是向望江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县消协受理该投诉后,辖区雷阳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工作人员认为:经销商同何先生有过协议,必须履行,单方面加价是不诚信的表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购车合同的车价款与购车发票相差两千多元,应属于违约行为,经销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调解,经销商将差价款2400元退还给了何先生。并将车辆合格证以及购车发票交给了何先生。

 

 

      消费者在与经销商打交道时,经常处于弱势。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合同的内容,要尽可能将付款、提车及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详细载明。交纳定金后,应该要求经销商在收据或发票上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例中,消费者保留的收据对问题的合理解决起到了关键作用。建议消费者在购车、修车过程中,应及时索要收据并完整保存,以便在发生问题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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