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被广告忽悠
前不久,一位万女士致电市消费者协会,她在我市一楼盘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商家广告宣传,该房子买一房得三房,并赠送一定面积。万女士觉得优惠比例很大,挺实惠的,认购了一套,但看了设计图之后发现该房实际只有一个大房间,售楼处称要想得三房必须自行设计隔断,更令人疑惑的是售楼处宣称的赠送面积事实上是各个阳台总面积的一半。万女士说该房的三个阳台属于未封闭阳台,她印象中好像本来就该只计算一半的面积,售楼处做出这样的宣传误导了她的决定。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就该问题涉及的专业规定咨询了市住建委,住建委的同志表示,关于未封闭的阳台,国家规定面积应当减半计算。也就是说,万女士的怀疑是正确的。随即,消协工作人员又联系售楼处,向其提出质疑并商量解决办法。售楼处也表示知道关于阳台面积计算的国家规定,本来该阳台是应该设计成封闭式的,但就是因为考虑到要给消费者让利,才更改了设计图纸,变为不封闭的阳台。再说,不管怎么样,就房屋整体的使用面积而言,消费者确实实实在在的获赠了一部分面积,因此拒绝了万女士的要求。由于被投诉方拒绝调解,消协只能中止工作,把协调的结果和一些相关规定告知万女士,并建议她向有关行政部门继续申诉。
本案例中,开发商为了优惠消费者,而申报更改了设计,将原来的封闭式阳台改为不封闭的,使之满足国家减半计算面积的规定,所以售楼处认为在这件事上他们是做出过努力的,如果他们不改设计,消费者就要按照全部面积认购,因此他们宣传赠送面积是合理的。这乍一听好像合情合理,实际上开发商更改了设计就是为了降低价格,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该行为本身对他们自己就是有利的,不管怎么样,售楼处把国家规定当成自己的优惠政策加以宣传是不适当的,如果国家规定要按全部面积计算,而售楼处为了给消费者优惠而自行减半计算面积的话,这才叫真实的优惠,否则就有误导消费者,作虚假宣传的嫌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延伸开来,诸如此类的国家规定有很多,比如汽车补贴,以旧换新,家电下乡,如果商家都将这些国家规定当成自己的优惠政策,通俗一点说,就是商家拿国家的优惠政策给自己作了人情,显然误导了消费者,这样的广告是万万要不得的。
马鞍山市消协秘书处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