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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简报第四期(总第293期)

2012-03-27   浏览:2193

 

2011年度全市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1·24”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
2011年1月24日,市公安局和烟草专卖局联合在市花山区某居民小区,当场查获尹某、张某非法贩售的假冒伪劣卷烟中华硬(软)盒、玉溪软盒等品牌共计337条,货值金额18.3万元。经查,近两年来,当事人尹某、张某等为牟取不法利益,多次从广东省广州市黄某(福建人,另案处理)处购进大量假冒伪劣卷烟,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运至我市销售,形成了非法贩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地下网络,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
2011年10月25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没收查获的全部非法卷烟。
                                         (市公安局、市烟草局)
案例二:
马鞍山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案
2011年1月23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对马鞍山市某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依法扣留涉嫌商标侵权的葡萄酒100余瓶。经注册商标“长城”注册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卡斯特”注册人李道之鉴定、申明为侵权产品。市工商局根据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卡斯特”注册人李道之的《鉴定》、《申明》认为:当事人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干红葡萄酒102瓶;
2、罚款17280元。
                                                      (市工商局)
案例三:
苏某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2011年2月23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对苏某经营的日化店进行检查,当场扣留涉嫌商标侵权的化妆品124瓶(盒)。当事人经销的这些化妆品的外包装上都标有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同仁堂”文字、图案,标注的生产厂名为广州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不能出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广州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同仁堂”文字、图案的材料。根据北京同仁堂麦尔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违法经营者盗用同仁堂名义在互联网上进行假药宣传、销售的严正声明》,市工商局认为广州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同仁堂”商标注册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擅自使用“同仁堂”文字、图案,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产品“同仁堂”化妆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广州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同仁堂”化妆品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非法经营额为6220元。对此,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124瓶(盒);
2、罚款6200元。
                                                      (市工商局)
案例四:
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
2010年11月23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市级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对某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型号为A3.5 B06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合格项为抗冻性项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处以罚款20000元整。
(市质监局)
案例五:
马鞍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11年4月18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豇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豇豆的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根据认定的事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80元;罚款7921.20元,罚没款合计¥8000.00元。
(市质监局)
案例六:
某大药房销售假药阿胶案
2011年5 月27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我市某药房货架上发现标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阿胶5盒,批号090781,无购进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阿胶予以查封扣押。经查,上述药品系该药房营业员贪图便宜,于2011年1月6日从淘宝网上购买,尚未销售。上述批号药品经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为假冒产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决定给予没收假药、并处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的处罚。
                                                              (市药监局)
案例七:
 “11·16”非法经营卷烟网络案
2010年11月16日,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经缜密侦查和线索摸排,在市雨山区采石大转盘,将驾车贩运非法卷烟的范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徐某(山东青岛人)贩售给范某的非法卷烟615.6条,货值金额11余万元。随后,与青岛市公安机关协同于2011年1月15日晚,在青岛市将徐某、叶某非法收购的中华、苏烟等品牌卷烟609条全部查获。经查,范某等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2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2011年9月29日,经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范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没收查获的全部非法卷烟。
                                         (市公安局、市烟草局)
案例八:
某大型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11年8月中旬,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大型超市出售的妙洁8盎司纸杯,标价签上标示的价格是6.90元/包,收款时的结算价格是9.90元/包,涉嫌价格欺诈,要求查处。
市物价局及时派出检查人员赴现场调查,经查看财务账簿、票据和电脑销售记录,证实该超市从8月1日至8月15日开展过促销活动,妙洁8盎司纸杯的促销价格为6.90元/包,8月16日促销活动结束,电脑结算系统价格更改为9.90元/包,但活动期间使用的标价签没有同步更换。在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纸杯已经在标价6.90元/包的情况下,按9.9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5包。
上述情况虽然不足以证明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在责令该超市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且公告期满未能退还后,市物价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4000元。
(市物价局)
案例九: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
2011年5月18日卫生监督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水质进行了抽检,2011年6月13日接到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5月18日二次供水水样中菌落总数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为此,马鞍山市卫生监督局认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依法对该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卫生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市卫生局)
案例十:
马鞍山市卫生局依法查处诊所违法活动案
2011年4月市局卫生执法人员在进行西医内科专项检查时发现某诊所现场只有一名姓林的医生,现场有7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在诊室内发现林某开具的西医处方191张;在消毒室内发现浸泡在消毒液中的外科换药器械,在敷料槽内有消毒纱布;在放有黑色塑料袋的垃圾篓中有用过的纱布敷料。市卫生局认为该诊所涉嫌任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收集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卫生局给予警告,罚款6000元的处罚。
                     (市卫生局)
 
 
 
 
                                                                                                                                                                              
抄送:省工商局、省消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消协名誉会长、常务理事,南京都市圈八城市消协、省辖市消协、县区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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