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六安市>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购物遭遇“被涨价” 消协调解获补偿

2012-04-25   作者:汪玲   浏览:4306

【案例简介】

消费者於某在某商场超市购买了三袋墨鱼丝,回家后发现墨鱼丝包装袋上的称重价格和结账小票上的价格不一致,仔细查看之后发现小票上的价格竟然多算了九块多钱,消费者马上到商家处,出示了小票和当日购买的商品,指出了商家的结算错误,并要求商家退还多算的九块多钱,但是商家以商品包装上的日期与小票上得日期不一致而拒绝消费者要求,于是消费者投诉到了金安区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人员联系了商家的经理,经过调解,商家最终同意消费者以原价退货,并按照商品原价给予消费者五倍的赔偿,消费者很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价格引起的维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很多商家商品价格变动时往往不能同步更新标签价格及电脑系统价格,于是就造成小票价格和标签价格不一致的现象出现,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消费者也应养成在超市购买商品时核对小票,核算清单上的商品价格是否与标签价格一样,购买的商品件数是否正确。另外,有商品是论重量计算时,还要注意该商品称重时的价格是否与标签价相同。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