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南陵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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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椅子咋这么难送

2012-04-27   作者:南陵县消协   浏览:2286

 

2010年10月7日,消费者梁女士在南陵县某家俱店购买餐桌椅一套,其中椅子共六把,一次性付清价款980元。店方很快就将餐桌椅送到梁女士家,在收货时梁女士发现其中有两把椅子色差太大,送货员主动带回,并承诺过两天补送两把椅子。两天后,椅子未按期送到,梁女士开始了与店方的多次联系,店方负责人同意为梁女士配齐六把椅子但一直未兑现。2011年11月,经梁女士强烈要求,店方派人拿走一把椅子,称要以此做参照来喷色,并承诺一个星期内送回。直到2011年年底,店方才送来三把椅子让梁女士家临时用一下,并再次承诺过完年就把椅子配齐。直到2012年4月,店方仍然未将椅子送到,也没有派人与梁女士联系。4月26日上午,梁女士来消协投诉。
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店方负责人联系,店方负责人表示要先了解一下情况。经过调查,店方负责人承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店方负责人承诺在一星期内为消费者配齐六把椅子。消费者表示满意。
本案是不遵守买卖合同拖延送货引起的纠纷。买卖合同中,买方为消费者,支付价款是首要义务;卖方为家俱店,按期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是主要义务。本案中,店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提高维权意识,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具体的送货时间以及违约后双方的责任、解决办法等,以免以后维权时遭遇麻烦。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梁女士有权要求店方支付违约金,但是梁女士在送货问题上只是在时间方面与店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没有对违约要求进行约定,因此无法要求店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消协提醒:
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提高维权意识,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具体的送货时间以及违约后双方的责任、解决办法等,以免以后维权时遭遇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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