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7日,消费者梁女士在南陵县某家俱店购买餐桌椅一套,其中椅子共六把,一次性付清价款980元。店方很快就将餐桌椅送到梁女士家,在收货时梁女士发现其中有两把椅子色差太大,送货员主动带回,并承诺过两天补送两把椅子。两天后,椅子未按期送到,梁女士开始了与店方的多次联系,店方负责人同意为梁女士配齐六把椅子但一直未兑现。2011年11月,经梁女士强烈要求,店方派人拿走一把椅子,称要以此做参照来喷色,并承诺一个星期内送回。直到2011年年底,店方才送来三把椅子让梁女士家临时用一下,并再次承诺过完年就把椅子配齐。直到2012年4月,店方仍然未将椅子送到,也没有派人与梁女士联系。4月26日上午,梁女士来消协投诉。
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店方负责人联系,店方负责人表示要先了解一下情况。经过调查,店方负责人承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店方负责人承诺在一星期内为消费者配齐六把椅子。消费者表示满意。
本案是不遵守买卖合同拖延送货引起的纠纷。买卖合同中,买方为消费者,支付价款是首要义务;卖方为家俱店,按期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是主要义务。本案中,店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